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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oHS指令與規範
歐盟第二次RoHS相關利益者諮詢意見報告

歐盟第二次RoHS相關利益者諮詢意見報告

 

去年春季,歐盟執委會為RoHS法令訂出審視(review)主題,並開始諮詢程序以鼓勵相關利益者提供他們的意見。 諮詢會議的結果將作為修改RoHS法令的依據。 第二次的諮詢委員會自200712月開始,20082月底結束。 而此次的諮詢會共收到62個回函,其中,來自私人企業的為14封、來自電子電機產業的業界組織(主要來自美國和日本,及第三世界國家)26封、材料製造商及協會8封、非政府組織(NGOs)2封、和來自歐盟會員國及其他國家的6封。

 

此次審視主要討論是否將醫療器材和監視及控制儀器納入RoHS指令範圍,以及是否需要擴大RoHS指令限用/禁用物質。 諮詢結果顯示,幾乎所有的相關利益者皆同意將醫療器材和監視及控制儀器納入RoHS指令的管制。 而大多數的業界利益相關者表示不認為需要增加其他電子電機設備中的物質限用, 因為歐盟新化學品法規REACH將會管制電子電機設備中對環境有危害之物質。 相對地,非政府組織(NGOs)表示支持擴大RoHS指令限用物質,並提出一些應優先納入管制的物質清單及充份的舉證資料。 而認為應該擴大RoHS限用物質的相關利益者,表示如有充份的證據支持應新增管制物質,可以配合豁免條款的方式擴大管制物質;如此一來業界也比較能夠接受。

 

因有些意見反應可將RoHS指令納入REACH法規管轄, 參與諮詢的歐盟所有會員國一致表示REACH法規對於電子電機設備中危害物質管制仍不完全適當(例如:管制數量級距太高、註冊截止期限太長、對於進口成品的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因此不願將RoHS指令歸屬於REACH法規範疇。

 

而在RoHS指令定義方面, 則有意見表示應該為“固定設備”、“大型工業用工具”等在附錄以舉例方式說明,以減少產生某些產品落於灰色地帶的疑慮。 許多(特別是某些特定工業的)相關利益者堅持上市(putting on the market”)一詞需做更明確定義。

 

而在法令執行方面,所有相關利益者皆同意在審視RoHS指令時,加入規定強化市場監督機制,行政合作以及以合規測試。 而有關合規測試(Conformity assessment)的程序,業界一致表態反對藉由第三方認證宣告合規,而傾向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自我宣告和使用其他標準的方式證明其產品符合法規要求。

 

此次諮詢意見徵詢的意見將作為執委會之後審視RoHS指令的依據之一,而執委會目前也著手擬定RoHS指令改版草稿及其影響評估。

 

附件為此次意見徵詢的意見整合摘要報告,另外,也可至以下網址參考各利益團體之意見函http://circa.europa.eu/Public/irc/env/rohs_2008_review/home

 

 

- 參考資料來源: 歐盟WEEE網站 2008-04-22

-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譯 

  僅供參考,請以原文為主

 

其它相關檔案下載:

  • RoHS 2nd_consultation_commen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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