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標準訂明《限制有害物質指令2》技術文件規定
2012年11月23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歐盟協調標準EN 50581的參考資料及名稱。生產商若要證明其產品符合關於限制電器及電子設備使用有害物質的第2011/65/EU號修訂指令(RoHS2),必須遵行這項新標準。新標準已獲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通過,規定於2013年7月16日前,歐盟各國必須推行統一的標準,而與EN 50581牴觸的歐盟各國標準需於2015年7月16日前撤銷。
RoHS2對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電器及電子設備所含6種有害物質的同質物料標準作出限制,只有少數情況可獲豁免。
同質物料是指不能被機械性地分開為不同物質的物料,機械性分解如︰旋開、剪、壓碎、碾磨及研磨過程。
因此,電器及電子設備的所有部件都必須符合RoHS2內的有害物質最高含量限制。這個最高含量限制與原本的《限制有害物質指令》所訂的最高含量限制相同。RoHS2附件II明訂受限制的物質及其最高含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最終產品的生產商必須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物質限制。不過,新標準承認,要求生產商自行對最終裝配產品內的所有同質物料進行測試確實是不切實際。
生產商可向供應商索取技術文件,證明所供應的物料符合相關的物質限制。這項歐洲標準旨在明訂技術文件的規格,以便生產商編撰相關文件,證明產品符合規定。
新歐洲標準中,有關技術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各點:
產品的一般描述
關於物料、零件及/或子組件的文件
說明技術文件與產品內相關物料、零件及/或子組件有關係之資料
編撰文件時所使用的協調標準及/或其他技術規格清單
生產商有責任決定所需的資料,然後搜集有關資訊。此外,生產商須評核資料的真實性,並決定是否適合加入到技術文件內。再者,生產商須定期檢討及更新資料,確保資料無誤。
新標準規定,生產商必須評核其產品含有受限制物質之可能性(例如透過技術判斷)以及供應商的可信度。評核工作也須考慮在生產電器及電子產品過程中添加的其他物料,如焊接劑、油漆及膠粘劑。
新標準亦規定生產商須提供的資料種類:
供應商發出的聲明 - 證明所供應的物料及零件符合規定;
所簽訂的合約 - 證明生產商符合限制物質的最高含量規定;及/或
物料聲明 - 提供特定物料含量的資料,並表明所應用的豁免規定。有意使用這個途徑的生產商,可以購買一份現行的EN 62474標準,這個標準載有與物料聲明相關的程序、種類及內容。
生產商必須訂立程序,評核上述提及之文件,從而確定文件之真實性及資料是否充足。因此,生產商必須追本溯源,評核每一份所收到文件的內容,假若認為文件內容正確充足,便須在技術文件內填上,否則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額外資料,或自行對物質進行分析。
資料來源: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 (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