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部於2009年12月30日第三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9日公佈修訂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此管理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管理辦法中所稱之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而《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由環境保護部制定、調整並公佈。
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9月12日發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的要點包括以下五點:
1. 適用範圍(條文第二條):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此管理辦法。
(b) 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成品,須依照此管理辦法管理。
2. 分類原則(條文第三條):
根據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標準,新化學物質分為一般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
學物質。
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學物
質,列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
3. 資訊傳遞和風險管理措施(條文第30~32條):此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在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中明確新化學物質危害特性,並向下游加工或使用者傳遞下列資訊:
(一)登記證中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按照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範的分類結果;
(四)其他相關資訊。
另外,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應採取一項或者多項風險控制措施,以降低新化學物
質的釋放和環境曝露。
4.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和危險類新化學物質(條文第41條):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環境保護部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一般類新化學物質自登記證持有人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五年,由環境保護部公告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應自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五年的六個月前,向登記中心提交實際活動情況報告。
5. 罰則(條文第43~46條):若公司在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登記證,即開始製造/使用某種新化學
物質、未採取風險管理措施、未提供下游使用者/加工者相關風險危害資訊、提供偽造之
物質登記證等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時,當地環保局或國家環境保護部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
人民幣以下罰款。
6. 採用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範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n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條文第10條及第30條):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採用GHS規範進行化學品分類和標示。
–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環境保護部 20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