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作者: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國際認證服務部陳慶今博士
第1章REACH綜述及術語與定義
第1節引言
“REACH”是歐洲“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限制”法規的縮寫,其真正的全稱應該是“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6年12月18有關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建立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修訂1999/45/EC指令,取消理事會第793/93號法規、委員會第1488/94號法規以及理事會76/769/EEC指令和委員會91/155/EEC,93/ 67/EEC,93/105/EC和2000/21/EC指令的第1907/2006號法規”。
從法規的性質上來看,這是一個法規,而不是大家相對熟悉的指令。兩者的差異是,歐盟法規無需轉化為個成員國法規後才生效,它直接在歐盟各成員國生效;指令則一定要先轉化為個成員國法規後才生效。
REACH是一部有關化學品管理的綜合性法規。有人認為它是“有史以來我國遇到的最為複雜、影響面最廣的一項國外技術壁壘”。從法規的複雜性和對業界的影響範圍和程度來看,確實此言不虛!但是,大家也不要認為REACH給企業帶來的只是技術壁壘,其實,對歐盟外的企業而言,它也有有利的一面。概而言之,可以認為對歐盟外的化工行業是弊大於利,而對於歐盟外的一般物品製造企業而言,則可以認為是利大於弊。只有真正掌握了REACH要求和應對之道,才能化弊為利,避免可能的巨大損失,奪得市場先機。
法規已於2007年6月1日生效。大家可能會覺得法規生效都快兩年了,感覺對自己沒有太多的影響,客戶也沒提什麼要求,出口還在正常進行,是不很重要的一個法規吧?忽悠我們?這個感覺當然是不對,而且是十分有害的。之所以沒有像RoHS指令那樣,對業界的影響那麼轟轟烈烈,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企業已有應對RoHS指令等有害物質限制法規的經歷,總體感覺是這樣的法規往往雷聲大,雨點少;二是眼下的經濟危機的全面衝擊,很多企業在考慮生存問題,已無心出擊主動應對了;三是REACH法規與企業相關的不同要求是逐步生效的,許多與REACH相關的要求現在才逐步生效。企業不能抱有僥倖心理,積極主動應對才是正道。
從法規的內容看,雖然法規原英文文本有洋洋849頁,相關的指南文件英文版約有6000頁左右,但如果要將問題簡單化,對於企業而言,REACH的要求實際上可以概括為以下一句話:
“對產品中物質(化學品)的控制要求。”
這句話雖然非常簡單,但內涵極其豐富。其中有三個關鍵詞:產品、物質、控制要求。
產品:在REACH法規中,將所有產品分成三類——物質、配製品、物品。對於這三類產品,REACH法規有不同的要求。
物質:物質有不同種類,有自由活性態和固定非活性態,有具危害性物質和不具危害性物質,出口到歐盟的量不同等,對於這些不同的物質,REACH有不同的要求。請注意,REACH的各種不同要求基本上都是針對產品中所含有的物質,而不是產品本身。極少數要求也針對配製品,如對危險配製品的SDS製作和傳遞要求、危險配製品的限制要求。
控制要求:不同種類、狀態、性質和數量的物質在不同的產品中時,其對應的REACH要求是不同的。總而言之,這些因素共同作用導致產品對人類或環境的風險越大,REACH法規對它的控制要求就越嚴。與企業相關的REACH要求有預註冊、註冊、註冊問詢、註冊更新、接收註冊評估、申請物質的使用授權、高度關注物質通報、供應鏈內信息溝通、危險物質/配製品限制、物質分類和標識通報等。這些要求對於不同企業的適用性不同。下面有專門章節討論。
另外,這是歐盟的一個法規,它直接規範的對像只能是歐盟的自然人和法人(REACH法規也適用於非歐盟成員國的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島三國),而不可能是歐盟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說,REACH法規並沒有要求歐盟外的企業必須符合REACH的相關條款。歐盟外的企業包括國內的企業之所以要考慮REACH法規的要求,是因為企業在歐盟的客戶需要滿足REACH法規的相關要求,而客戶為了滿足這些要求,需要歐盟外的製造商的配合,如提供必要信息,確保產品中危險物質不超標等。這應該是一個基本概念,但很多企業還對此還缺乏基本認識。這裡還需明確一點,法規建議的具體操作方式不等於是強制性的要求,如REACH規定註冊可以由歐盟外的企業指定在歐盟的“唯一代表”進行,但REACH並不是要求企業一定要找“唯一代表”去做註冊,註冊的直接責任是進口商的。
法規適用的產品範圍,這是一個複雜的話題。 REACH在適用範圍方面是非常廣泛的,覆蓋所有的物質,無論是歐盟製造的、歐盟進口的、當成中間體在歐盟使用的,還是投放於歐盟市場的,也不管是物質本身還是配製品或物品中的物質,除非他們是:放射性物質l受海關監管的物質l非分離中間體l垃圾l歐盟成員國自己決定豁免用於國防目的的物質l運輸中的物質l歐盟委員會將在法規生效後五年評審法規的範圍。REACH法規的不同要求,如(預)註冊、申請授權、高度關注物質通報、信息傳遞、限制危險物質等,都各有其覆蓋的產品範圍,本書分別在對應章節介紹。
在這裡必須強調的是,REACH法規覆蓋的物質範圍絕不僅僅是法規標題提及的“化學品”類產品,而是所有的化學物質。很多企業以為REACH法規只是對化工行業的要求,而忽視REACH法規可能對自己公司的影響。為了避免誤解,我們不妨將“化學品”理解為“化學物質”。任何產品都是由化學物質構成的,理論上,任何產品都在REACH法規的範圍內,上述六類REACH特別予以豁免的除外。
當然,這裡一個簡單的概念也有必要澄清,REACH作為歐盟法規,只規范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包括直接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轉移第三地後進入歐盟的產品,也包括用在客戶產品中後,最終會進入歐盟的產品。如果一個公司的產品只在歐盟外市場上銷售,且產品絕對不會以任何途徑直接或間接地進入歐盟,這樣的產品無需考慮REACH要求。
對於違反REACH的處罰,一般包括罰款、監禁、召回、退市等措施。如英國規定違反REACH條款可能招致罰款,甚至最高2年的監禁;荷蘭規定違反REACH條款可最高處罰670000歐元甚至6年的監禁;法國規定違反REACH可進行行政處罰或犯罪處罰;德國規定違反REACH可進行罰款,還可並處或單處監禁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