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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WEEE指令與時事
最新歐盟玩具指令2009/48/EC內容解釋

最新歐盟玩具指令2009/48/EC內容解釋

 

 

 

現行的歐盟玩具指令88/378/EEC實施至今有20多年的時間,在過去的20年中,玩具產品不斷推陳出新,現行的指令已不能全面涵蓋玩具的安全問題。由於消費者對玩具安全的日益關注,歐盟於20096月發布了新的玩具指令2009/48/EC,旨在解決新的安全問題,並加強執法。新的玩具指令將於20117月開始生效,屆時現行的指令88/378/EEC將作廢。新的化學要求將於20137月開始生效。

 

- 新的19項受限制元素浸出限值;

- 玩具應符合歐盟REACH法規;

- CMR類物質(致癌、誘導有機體突變或對生殖系統有毒害的物質)的禁令;

- 55種致敏性芳香物質不能用於玩具,僅允許技術上無法避免的含量在100 ppm (百萬分之)以下的痕量存在;

- 化妝品玩具應符合指令76/768/EEC的要求;

- 如果玩具含有76/768/EEC附件II中列舉的11種致敏性芳香物質,當含量超過重量的0.01%,應在玩具上註明;

- 食品中的玩具必須有獨立包裝;

- 玩具不得牢固地粘附於食品;

- 有關發聲玩具的新規定;

- 有關警告和標籤的新規定;

- 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與嘴部接觸的玩具中不得含有亞硝胺(Nitrosamines)和亞硝基胺(nitrosatable)物質;

- 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必須被設計和製作為可以清潔的(詳見下文)

- 其它要求還有EC合格聲明,根據第18條進行安全評估,以及製造流程的生產控制等。

 

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清潔要求:在新玩具指令中,有一項針對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所有玩具的新要求,即從2011720日起,所有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必須被設計和製作為可以清潔的。依照這一規定,紡織品製作的玩具必須是可以洗滌的,除非玩具含有浸泡後可能被損壞的機械裝置。同時,玩具在依照法規和生產商的指南清洗後,仍須滿足安全要求。

 

除紡織品玩具必須是可以清洗的之外(除非當中含有被浸泡清洗後可能損壞的機械裝置),其它玩具的清潔方式並沒有限定。

 

歐洲委員會發布的指引將紡織品玩具定義為:“完全由紡織品製成的玩具,除玩具內部的材料,以及外部縫著/粘著的小構件或裝飾品(如眼睛和鼻子)。此類玩具內部可以含有非紡織品的機械部件(機械裝置)。”因此,紡織品玩具包括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軟毛絨玩具和裝扮用服裝。有關產品的更多示例,請參見指引文件。另外,指引文件對“浸泡洗滌”的說明是“將玩具浸入水中或其它液體中,這一處理過程不一定是機洗,也可以是手洗。”

 

在對玩具清潔之後,生產商應分析玩具是否存在第18條列舉的所有危害,包括健康危害,以及對所有這些危害的潛在接觸性進行評估,例如需要對清潔或浸泡洗滌後出現的小部件危害進行評估等。同時,作為第18條生產商必須進行的安全評估的一部分,生產商須考慮玩具在洗滌後哪些安全性能會受到影響,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洗滌後進行相關測試以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WTO檢驗檢疫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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