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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 全球环保时事 > 亨斯迈六家公司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被处罚

亨斯迈六家公司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被处罚

  • 2011-05-16

亨斯迈纺织染化(中国)有限公司、亨斯迈纺织染化(青岛)有限公司、亨斯迈(泰国)有限公司〔Huntsman (Thailand) Limited〕、亨斯迈(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 Huntsman (Singapore) Pte Ltd.〕、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亨斯迈先进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家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 这六家公司在联合申报新化学物质“重氮化的萘二磺酸钠盐与4-氨基-5-羟基-2,7-萘二磺基-2-〔(3-氨苯基)磺酰基〕乙基硫酸氢盐和2,4,6,-三氯-1,3,5-三嗪钠盐的反应产物”(商品代号:FAT40840,RECTIVE RED ROE 358,CAS号: 958872-41-8)过程中提供虚假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编号为检字第S-066-2010和检字第S-067-2010)。

 
 
这六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关于新化学物质申报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2月1日告知这六家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这六家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而这六家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明确表示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12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0〕74号)及《送达回执》、你们六家公司2010年12月13日《对环法字〔2010〕7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复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决定责令这六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这六家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这六家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料来源: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
 
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102/t20110215_2007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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