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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 欧盟RoHS指令与规范 > 欧盟委员会针对电池2006/66/EC提出新修正 No.17/2008

欧盟委员会针对电池2006/66/EC提出新修正 No.17/2008

  • 2008-06-03

2008年4月17日,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针对2006年公告的2006/66/EC「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中第6(2)条款提出说明。其内容明确地表示:|

Conteúdo:
2008年9月26日后,不符合指令的电池无法上架 (placed on the Community market)。
2008年9月26日前上架贩售的电池,如不符合指令也毋需下架。
2008/12/EC
spacer稍早在3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里刊登了针对2006/66/EC的增修指令2008/12/EC。其内容并无影响指令执行的重大变更,主要为对2006/66/EC
中之部分条文加入更详细的说明。其中包含要求欧盟成员国管理电池制造商与进口商之注册登记。
2006/66/EC
spacer指令自2006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其目的在规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具体订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蓄电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根据规定,会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之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资料来源:
美国EIATRACK网站
欧盟2008/12/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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