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嚴格規定玩具安全指令
歐洲委員會於今年1月25日通過玩具安全指令(第88/378/EC號指令)修訂議案,納入多項嚴厲的新措施,針對將玩具銷往歐盟市場的生產商及出口商,包括禁止玩具製造商在玩具中使用有毒化 學品,此外,亦訂定玩具進口商應負的責任。
檢討玩具安全指令的原意是簡化、闡明及革新現行法例,以配合技術發展。不過,由於去年有超 過2,000萬件玩具因安全問題被回收,歐委會在各方壓力下不得不對玩具安全指令作出較大修改。
議案提出多項改革建議,包括禁止玩具及玩具部件含有下列致癌、誘變或危害生殖力的物質。
- 1. 證實致癌、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的物質;
- 2. 被視為致癌、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的物質;及
- 3. 存在致癌、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風險的物質,但根據現有資料不足以對有關風險進 行令人滿意的評估
上述禁令適用於濃度超過0.1%的致癌、誘變或危害生殖力的物質,但預料若干類有關物質的濃度上限會較低。假若某類致癌、誘變或危害生殖力的物質經過歐盟科學委員會評估後認為可用於 玩具,而且市場沒有其他替代物質,則有關物質可能獲得豁免。
玩具安全指令修訂議案新增第5條條文,闡述進口商應負的責任,要點如下:
- 遵守適用的規定;
- 於玩具推出市場銷售前核實以下事項:
- 生產商已進行適當的合格評估程序;
- 生產商已擬定技術文件;
- 玩具附有指定的合格標記及所需文件。
- 玩具標明進口商名稱及聯絡地址。
假若進口商有理由相信玩具不符合規定,必須即時通知有關成員國當局,同時提供關於糾正措施 的資料,包括將產品從市場撤回或向消費者進行回收。
對於多種已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的致敏物質和香料,議案亦禁止在玩具中使用,或引入嚴格的標 籤規定。此外,玩具的警告字句必須註明安全使用準則,例如玩具使用者的限制(如年齡或重量限制)、使用者的所需能力、以及成人監管規定等。歐委會表示將擬定指引文件,就玩具警告字句提供實用指示。
議案亦擴大供36個月兒童放入口中的玩具規管範圍,增加因吸入而引起窒息風險的規定。
針對隨食品附送的玩具,歐委會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 隨食品贈送的玩具必須與食品分開包裝;
- 包裝本身不得存在窒息風險;及
- 禁止玩具深藏於食品內、必須先吃掉食品才可取得玩具的設計。
其他建議包括:
- 設立獨立化驗所,對還未訂有標準的玩具進行測試,如含磁鐵的玩具;
- 成員國加強市場監管措施;
- 假若玩具上的標記不可透過包裝清楚看見,則包裝必須附有永久CE標記;及
- 玩具生產商有責任為其產品建立技術檔案,讓市場監管當局對玩具的設計及生產進行 檢查。
消費者組織歡迎歐委會提出的指令議案,但對部分化學物質可能獲得豁免表示憂慮,並指出禁用 的致敏物質名單並不全面。
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正對指令議案進行一讀,以便敲定及採納議案內容。鑒於去年的玩具回收事件及傳媒廣泛關注,修訂玩具安全指令早已迫在眉睫,預料指令的立法程序將比一般所需的2年時間為快。
議案全文載於以下網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08:0009:FIN:EN:PDF 或可於附件中下載。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 2008-02-13
其它相關檔案下載:
Proposal for Toys Directive presented by the EC 2008-0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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