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委會公佈對RoHS指令豁免條款的修訂
No. 15/ 2010
歐盟委員會於2010年9月25日,公布2010/571/EU,針對現行RoHS指令(2002/95/EC)的附錄,關於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應用豁免進行重大修訂。
根據RoHS指令,如果從某些應用中去除這些有害物質在技術或科學上不可行,可由歐盟執行委員會批准對指令第4(1)條規定的禁用物質予以豁免。歐盟執行委員會有責任至少每4年復審那些豁免,如果在那些應用中使用替代物質已變成可行,則(自附件中)刪除該項。此次委員會決議主要規定了螢光燈(fluorescent lamps)、高壓鈉燈(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金屬鹵素燈(metal halide lamps)等照明設備中汞的應用豁免及鉛、鎘或六價鉻等有害物質豁免項目的復審。並針對部分未來在技術或科學上可行的豁免項目訂立終止日期(expiry date)。
連結新發佈的RoHS 管制外清單 (PDF 2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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