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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相關規範與時事
歐盟網站新增REACH附錄17 Q&A協助解答產業問題
歐盟網站新增REACH附錄17 Q&A協助解答產業問題 2017年6月7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宣布,聯同歐洲委員會就《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 附件XVII列明的限制,以問答形式提供新指引。 訂立限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護人體健康及環境,免因接觸化學品而蒙受無法接受的風險。限制適用於獨立存在,以及存在於混合物或物品中的物質,包括毋須註冊的物質。商家必須留意,該等限制同時適用於歐盟製造及入口的貨物。 指引以問答形式刊登,旨在協助相關行業,同時亦有助執法部門在所有成員國實施相關限制條文。 根據問答內容,附件XVII多條項目 (第5、31、43、50、51及52項) 均與玩具有關。不過,《REACH法規》並無界定「玩具」的意思。根據歐盟《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號指令),玩具的定義是「設計或擬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產品 (無論是否專門供其使用)」。《指令》已在附件I提供詳細清單,列明甚麼產品不屬於玩具範疇(例如民俗類娃娃及裝飾用娃娃,或是超過500塊的拼圖)。另外,一些明確列為不屬於玩具範疇的產品包括裝有內燃機的玩具車、玩具蒸汽機、投射器和彈射器。 整體而言,《玩具安全指令》對玩具的定義,應用以釐定《REACH法規》所指的玩具,以便實施附件XVII列出的限制。一般來說,《指令》訂明不屬於玩具範疇的物品,在《REACH法規》的相關限制中亦不應被視為玩具。 「兒童護理用品」是指任何有助兒童睡眠、放鬆、保持衛生,以及餵哺兒童或讓兒童吸吮的產品。這個定義亦在《REACH法規》附件XVII第51及52項出現,釐定「兒童護理用品」應指的範疇。 「首次投放到市場」是另一組和限制措施有關,同時又往往令關注《REACH法規》的公司感到困擾的重要字眼。根據《REACH法規》第3(12)條,「投放到市場」是指供應或提供予第三方,不論是收取款項或是免費;而入口亦被視作投放到市場。「首次」投放到市場把限制範圍收窄至向歐盟市場供應或提供物質、混合物或物品的首名自然人或法人。把物質投放到歐盟市場的首名人士,可以是歐盟製造商,或是有關物質、混合物或物品的入口商。 對商家而言,另一條重要問題是「《REACH法規》哪條限制與紡織及皮革物品有關?」 根據2017年6月更新的問答文件,在附件XVII的限制清單中,多條項目都和物品有關,例如第50至52、61及63項。即使這些項目沒有具體提及,亦有機會涉及紡織及皮革物品。在附件XVII的限制清單中,以下項目特別和紡織物有關: - 第4項 ((2,3二溴丙磷酸酯)磷酸鹽,CAS編號126-72-7); - 第7項 (三(氮環丙基)膦化氧,CAS編號545-55-1;EC編號208-892-5);及 - 第8項 (多溴聯苯(PBB),CAS編號59536-65-1)。 這些項目述明,以上物質「不得用於擬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例如成衣、內衣及織物製品。」 另外,在附件XVII的限制清單中,以下項目對與紡織及/或皮革物品有關的物質實施限制: - 第18項:對浸漬重型工業紡織品及製作紡織品的紗線時使用的汞化合物實施限制; - 第20項 (第6段):對擬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內的二辛基錫化合物實施限制; - 第23項 (第6段):對紡織品及服裝內的鎘及其化合物實施限制; - 第43項:對可能直接及長期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紡織及皮革物品內的偶氮著色劑及偶氮染料實施限制 (此項提供例示清單); - 第46項 (第3段):對紡織及皮革加工過程的壬基苯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實施限制 (個別情況例外); - 第46a項:對合理預期在正常產品周期中將用水清洗的紡織品內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實施限制;及 - 第47項 (第5至7段):對會接觸皮膚的皮革物品內的六價鉻化合物實施限制。 詳細資料,請瀏覽網頁Q&As:https://echa.europa.eu/support/qas-support/q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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