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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能源使用產品指令
歐盟成員國官員投票贊成對某些玩具實施嚴格的苯酚限制
歐盟成員國官員投票贊成對某些玩具實施嚴格的苯酚限制 2017年1月10日,歐盟成員國正式批准一項議案,對專為3歲以下兒童而設和其他會放入口的玩具實施苯酚使用限制。此舉將為該議案的正式通過和在歐盟範圍內實施打開大門。 現時,關於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號框架性指令在附表二附錄C以列表方式,針對專為36個月以下兒童而設或其他可放入口的玩具,訂明4種化學品的特定遷移限值。這些化學品是雙酚A、磷酸三(2-氯乙基)酯 (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 (TCPP) 和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 (TDCP)。上述議案將在該清單中加入苯酚。 苯酚又稱石炭酸,用途廣泛。苯酚已認定存在於聚氯乙烯 (PVC)、遊戲機、浴缸、充氣玩具,以及用於製作兒童帳篷和遊戲隧道的合成纖維之中。它還用作水性液體玩具 (氈頭筆、吹泡泡產品) 的防腐劑,並用作製造用於玩具的樹脂黏合木料的酚醛樹脂單體。 苯酚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已引起不少關注,據稱可能對人類產生血液毒性及免疫毒性作用。就玩具而言,兒童比成年人更易受到化學暴露的有害影響,因而更受到普遍關注。 歐盟關於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籤和包裝的主要規例 (CLP規例) 已將苯酚列為第二類誘變物質。另外,關於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號指令附件二第三部分第五點訂明限制所有玩具使用苯酚,並規定根據CLP規例,列為第二類誘變的物質可以存在於玩具中,但其含量限制為10,000 毫克/公斤或1%。 此外,有關方面已制訂歐洲標準來處理玩具所含有的苯酚。EN 71-19:2005+A1:2007、EN 71-10:2005及EN 71-11:2005詳述玩具材料中苯酚的限值,即用作單體時為15毫克/升 (遷移限值),而用作液體玩具材料中的防腐劑時則為10毫克/公斤 (含量限值)。 然而,考慮到現有的科學證據並且須為苯酚暴露提供足夠水平的保護,歐洲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根據關於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號指令運用其權力,對專為36個月以下兒童而設或其他會放入口的玩具所用的化學品實施特定限值。 歐委會是因健康及環境風險科學委員會提出的一項建議而採取上述立場。該委員會建議,在歐洲標準中訂明的15毫克/升的遷移限值至少應減少一半,以降低有害暴露的可能性。 此外,2013年,歐洲食品安全局的食品接觸材料、酶、調味品及加工助劑小組將苯酚的每日允許\攝入量從每日1.5 毫克/公斤體重降至每日0.5 毫克/公斤體重。 根據這些建議,玩具安全專家組化學品小組於2014年3月26日和2015年2月18日建議,限制會被放入口或專為36個月以下兒童而設的玩具所含的苯酚,即存在於聚合物材料時最髙濃度為5毫克/升 (遷移極限),而當作為防腐劑存在時則是10毫克/公斤 (含量極限)。隨後,玩具安全專家組於2016年1月14日投票支持該項建議。 不久之後,歐委會向成員國理事會提交一項立法議案,將該項建議納入最終文本,並於2017年1月10日獲理事會批准。因此,歐委會可採納該項措施,並於《官方公報》上公布。 新議案的具體修訂內容是,對會放入口或其他專為3歲以下兒童而設的玩具,苯酚的限制將包含在關於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號指令附件二之中。修訂就是引入苯酚的遷移及含量限制。各成員國實施的法例亦將作出同樣的修改。 擬議指令第一條對在玩具中的苯酚最高濃度作出限制,在作為聚合材料分析時為5毫克/升 (遷移限值),而作為防腐劑分析時為10毫克/公斤 (含量限值)。 根據第一條,遷移限值和含量限值均應按歐洲標準EN 71-10:2005及EN 71-11:2005所規定的方法評估。上述歐洲標準訂明了在確定從玩具中釋放的有機化合物時樣品製備及萃取的程序。EN 71-10:2005標準要求在一個小時內用100毫升水萃取10平方厘米的玩具材料。 擬議指令第二條規定,成員國有責任將修訂後的遷移限值最遲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後18個月內轉置為法例。成員國必須從該日起實施新限值,並將轉置措施通報歐洲委員會。 在收到成員國理事會的批准書後,預料該議案很快會在《官方公報》公布。 資料來源: HKTDC經貿研究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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