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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環保法規
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指令
歐盟日前對包裝材的管理方式有了更嚴苛的規定,
不僅要求建立回收體系、鼓勵提昇包裝材的再利用,
同時,希望在2010年前,完全禁止包裝材中使用重金屬;
新規即將制訂,業者不可不知。

  歐盟於1994年公告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of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94/62/EC,簡稱PPWD),範圍涵蓋所有在歐盟上市工商業、服務業、家用之任何材質的包裝,指令要求會員國應建立一回收體系(collecting system),並鼓勵生產者提昇包裝的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及再生(recovery)。指令的目的是要協調歐盟各國對包裝材的管理方式,並減輕包裝材廢棄物對環境的衝擊。2004年2月,在歐盟2004/12/EC的決議案中,對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的管理,制訂了更嚴格的標準,也希望在2010年時完全禁止在包裝材中使用重金屬。並預計在2004年底,頒布包裝材的相關標準。

一、包裝指令簡介

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指令要求會員國採取三項步驟:
一、藉由降低包裝材廢棄物的數量與有害物以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二、藉由制訂量化的目標以再循環、再生包裝材廢棄物
三、需蒐集相關資料以監測PPWD所帶來的影響。

  指令第9條是整個法案的核心所在,規定所有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包裝材都應符合「附錄二必要要求」的規定。包含減量預防,即在符合產品與客戶有關安全與衛生的需求下,包裝材的體積與重量需最小化;有害物質最小化,即在包裝材中的有害物質需最小化,以避免在後續處置或焚化過程中污染環境;再利用卅循環與再生,即包裝材應設計成可再利用、再循環、再生,以降低對環境資源的消耗。

  在指令第10條規定,為了協助會員國與將包裝放置到市場上的公司能確認這些包裝材可以符合必要要求,CEN應制訂出統一的標準,若包裝能符合這些標準,可以假設這些包裝材是符合必要要求的。在2000年9月時,CEN公布了6個標準草案(EN13427至EN13432)。但部分會員國對標準內容有所爭議,因此,只有EN13428與EN13432這兩個標準被歐盟所採納並公告。為了回應會員國的意見,CEN在2002年做了標準的第2次修訂,但截至2004年,歐盟仍在審議階段,尚未核准這些標準(相關資料如【表一】所示)。

  符合EN13428的包裝材可以假定該包裝是符合「減量預防」這個必要要求。本標準還提供了包裝中有害物質與重金屬的處理指引。事實上,這個標準是強調生產者在製造包裝材時,在不違背產品運輸的安全衛生要求與客戶的可接受度下,將包裝材的體積與重量減至最低。符合「減量預防」這個要求,並非要降低包裝的安全與功能性,而是希望在能提供包裝必要功能的同時,將包裝材料的使用給合理化。而符合EN13432代表該包裝能符合生物可分解的要求。

  一般而言,這些CEN標準都會提供實際的指引以幫助生產者建立管理系統以符合指令的必要要求。CEN表示,使用這些標準的目的在於不危及包裝的功用性能時提供持續性的環境改善。當這些標準完成制訂時,可以幫助使用者鑑定適合的評估程序、使用檢查表以確認程序有被執行、摘要結果與保存相關的紀錄。

二、重金屬的限制

  在指令第11條中所規定的包裝材鉛、鎘、汞、六價鉻重金屬總和濃度,從1998年的400ppm降至2001年的100ppm。但還是有排除條款的,例如石英玻璃中的鉛含量,及由回收材料所製造的塑膠棧板或托盤。而在2004/12/EC中,希望能進一步降低重金屬的含量,如果可能的話,將於2010年前完全禁用這些重金屬。

  在歐盟,要將包裝材上市時,必須特別注意各會員國對於重金屬符合性的承認規定。以法國為例,法律的規定比指令更加嚴格,要求公司具備一個特別的技術資料,包括對包裝材的敘述、成分、證明重金屬符合限制濃度的測試結果。此外,還要求需要一紙本聲明,證明包裝材符合必要要求,及包含包裝材設計與生產特定參數的技術資料。

三、包裝材廢棄物的再循環與再生

  根據指令第6條規定,會員國需要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包裝材廢棄物的再生與再循環目標,包括再生率為50至65%(重量比);再循環率為25至45%;每一包裝中的每一材質的再循環率應至少為重量的15%。而在2004/12/EC要求會員國在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的目標,包括再生率最小為60%、再循環率為55至80%;各材質的最小再循環率分為玻璃、紙類、紙板60%、金屬50%、木材15%、塑膠22.5%(只針對回收塑膠的材質)。但這並非針對每一個產品所用的包裝,而是要求會員國採取有效的行動以達成這些目標。例如在德國的「Green Dot」計畫,就是鼓勵業者加入這個機制,以管理這些包裝材。

四、包裝材符合性評估程序與標示鑑別系統

  根據指令第8條,歐盟應該制訂一個有關包裝材質標示系統與符合性評估程序的方法。在草案中提到,包裝材的製造商應該保有特定的技術資料以供主管單位查核,資料內容包括產品的描述、設計概念與製造圖樣、適用標準、證明其符合必要要求的計算或測試結果。該提案在1996年12月18日公告後,由於涉及範圍廣泛、實際執行能力不足,因此,一直處於討論階段,而且核准採納的時間表也未確定。

  但歐盟採納了97/129/EC的提議,建立了一包裝材的識別系統。包含了包裝材質的縮寫、簡碼與材質分類標示。雖然目前這個系統是自願性的,但歐盟希望在未來能成為強制性的。

五、符合包裝材指令  流通歐洲市場有望

  在2004年2月11日對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中,主要做了下列修正,提高再循環與再生的目標、針對各包裝材材質設定最小再循環目標、針對包裝的定義再做闡述、致力於減少有害物質含量並盡可能在2010年前完全禁止。會員國必須在2005年8月18日之前將這些修正案轉換為國家法律。
  包裝材指令的用意並非藉由試驗來證明包裝材料或包裝是符合必要要求的,相反地,主要希望會員國執行管理系統以確保包裝材之必要要求可被達成。若某公司的包裝能符合包裝材標準,則表示該包裝能符合3項必要要求,也能確保該包裝能在整個歐洲地區的市場上流通。但在重金屬的符合性宣告方面,還是得遵守個別國家的規定。
 
轉載自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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