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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法規正式規範標準

歐盟於2002年11月完成通過RoHS指令,並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其內容中明確的宣示將於2006年7月1日開始,電子產品全面禁用包括鉛(Lead)、鎘(Cadmium)、汞(Mercury)、六價鉻(Hexavalent chromium)、溴化物耐燃劑(Polybrominated biphenyls、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等六種物質。歐盟指令需在各國轉換為國內法規,故各國可能有不同之執行方式。    但由於有些物質原本就存在於原料當中,隨製造過程進入產品中,且仍然無法有效的完全去除。這類物質可視為天然的雜質,並非蓄意添加。為了管制上的方便,歐盟另外增訂最大容許濃度(MCV)作為廠商執行的依據:鉛、汞、六價鉻、溴化物耐燃劑(PBB及PBDE)為0.1%,鎘則為0.01%。 (http://eudir.nccp.org.tw/index.php)

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指令

歐盟日前對包裝材的管理方式有了更嚴苛的規定,不僅要求建立回收體系、鼓勵提昇包裝材的再利用,同時,希望在2010年前,完全禁止包裝材中使用重金屬;新規即將制訂,業者不可不知。  歐盟於1994年公告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of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94/62/EC,簡稱PPWD),範圍涵蓋所有在歐盟上市工商業、服務業、家用之任何材質的包裝,指令要求會員國應建立一回收體系(collecting system),並鼓勵生產者提昇包裝的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及再生(recovery)。指令的目的是要協調歐盟各國對包裝材的管理方式,並減輕包裝材廢棄物對環境的衝擊。2004年2月,在歐盟2004/12/EC的決議案中,對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的管理,制訂了更嚴格的標準,也希望在2010年時完全禁止在包裝材中使用重金屬。並預計在2004年底,頒布包裝材的相關標準。 一、包裝指令簡介包裝材與包裝材廢棄物指令要求會員國採取三項步驟:一、藉由降低包裝材廢棄物的數量與有害物以減輕對環境的衝擊二、藉由制訂量化的目標以再循環、再

SGS檢測項目

1.RoHS 2004 年10 月1 日起,法規正式規範標準如下:◎歐盟2003 年12 月提出諮議文,列出濃度上限建議為: ‧相同材質所含的鉛、汞、六價鉻、PBB、PBDE,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1000ppm) ‧相同材質物料所含的鎘,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100 ppm)【濃度單位換算→1% = 10,000ppm、1ppm = 0.0001%】◎歐盟2004 年10月起正式規定之前建議的數值己生效,並規定不同材質不同顏色和相同材質不同顏色都必須分開測試。   2.包裝材測試 因現今世界各國愈來愈重視環境生態問題,對於包裝材料常在使用過後,被消費者任意地丟棄,進而至環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質將會直接對環境造成危害。故紛紛訂定相關法規來規範是否符合環保相關規訂。 法規標準:94/62/EEC,CONEG限值:Pb+Cd+Hg+Cr+6<100ppm

木板煙燻

根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號標準(ISPM15)規定,所有用於支撐、保護或運送物品之木質包裝材料(例如:墊木、托板、板條箱、棧板等) ,皆須經過熱處理或溴化甲烷燻蒸消毒,以消滅木質包裝材料中的有害生物這些處理過程應在木質包裝材料的兩相對面上以IPPC標誌證明之(此規定不適用於 6mm (0.24”)以下之木片、原木包裝、以及經加工處理之木材,例如合板、 瓦楞紙板、纖維板、薄木片等) (a) 熱處理 (HT)  木質包裝材料應依規定之時間及溫度加熱處理,木芯溫度至少須達56°C,加熱時間至少須為30 分鐘 (b) 溴化甲烷(MB)薰煙消毒(Methyl Bromide)  木質包裝材料應以溴化甲烷(MB) 燻蒸消毒,最低標準如下: 時間24小時劑量48g/M356G/M364G/M3溫度21度C16-20度C10-15度C(費用:檔貨:50塊內NT$1500、20呎櫃-NT$1800 、40呎-NT$2300)目前已有很多國家規定運抵下列國家之貨物/貨件,如採用不合格之木質包裝材料(未經處理或未依規定標示者)裝載,則該批貨物將被拒絕入關、並被要求立即自抵達港口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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