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擬革新有毒物質管制法
今年4月,美國參議員勞滕伯格(Frank Lautenberg)提出草案,建議革新於1976年制訂的《有毒物質管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眾議院也提出了討論草案,在未來數月供議員、政府官員、業界代表及非政府機構審議。
《有毒物質管制法》授權環保署就化學品和化學混合品訂立限制規定,及要求業者履行滙報、記錄和測試責任。某些產品不受此法監管,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和殺蟲劑。法例包含多項規定,例如在製造新化學物質前,生產商、進口商和加工商須預先通知及進行測試;環保署須管理一個載有超過83,000種化學物質資料的資料庫;化學品進出口商須遵守認證匯報及/或其他規定等。
勞滕伯格表示,美國的工業化學品監管制度並不完善,他的法案旨在大舉修訂《有毒物質管制法》,規定所有工業化學品均須經過安全測試,並加強環保署監管有害化學品用途的權力,以及要求生產商提交資料,以證明生產中的化學品或將會面市的新化學品是安全的。法案要點包括:
l 要求生產商就他們製造的每種化學品提交一份簡要的資料,以便環保署判斷化學品是否安全,亦可避免重複測
試。環保署有權索取額外資料。
l 促請環保署根據風險把化學品歸類,集中資源評估最可能造成損害的化學品。
l 化學品生產商須負責證明他們的化學品安全。化學品面市前或被繼續使用前,須識別所有用途及確定安全。
l 對於已證實是危險的化學品,環保署須迅速採取行動以減少風險。
l 設立公共資料庫,收錄化學品生產商提交的資料及環保署的審批結果。
l 設立撥款計劃及研究中心,以開發安全的化學代替品。
環保署也認為,《有毒物質管制法》已經過時,必須革新。署長傑克遜(Lisa Jackson)表示,管制法允許生產和使用所有在1976年或之前生產作商業用途的化學品。因此,這些化學品的生產商毋須提供產品的毒性資料及評估潛在風險。管制法也沒有賦予環保署足夠權力,在有新問題或新科學資料出現時重新評估現有化學品。
傑克遜並指出,管制法沒有規定生產商須負上法律責任,為將會面市的新化學品進行測試。此外,許多法律上的障礙令環保署未能迅速採取監管行動,保護公眾免受不合理的風險傷害。
去年秋季,奧巴馬政府公布下列立法原則,在國會修訂及革新管制法的過程中發揮指導作用。
l 以翔實科學根據的安全標準來重新評估化學品。安全標準應根據科學化的風險證據來制訂。環保署應有明確權
力,可以制訂與當時最佳科學水平一致的安全標準。
l 提供充分的健康及安全資料應是業界的責任。生產商必須提供化學品風險及用途資料,以證明被評估的新化學
品和現有化學品是安全的。假如業界不提供資料,環保署應有方法能迅速責令業界進行測試,或向生產商索取更
多有助判斷化學品安全性的資料。
l 環保署應有明確權力,在化學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採取風險管理行動,期間應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兒童
健康、經濟成本和社會裨益等。
l 環保署應有明確權力,設定進行安全評估的優先次序,以便能盡早保護健康和環境,也有助業者確定業務策劃
和投資方針。
l 國家應鼓勵環保化學業發展及創新,支持研究活動、教育及認證計劃等。有關工作必須透明公開,尊重公眾人
士的知情權。
l 法例的實施應有充裕和持續的資金支持,以達至確保化學品安全的目標,及令公眾有信心環保署能達到這個目
標。
最近,環保署宣布一連串行動,最終或會限制輸入在多種產品製造過程中使用的4類化學品,分別是鄰苯二甲酸鹽、多溴聯苯醚化學品、長鏈全氟化學品及短鏈氯化石蠟。
革新《有毒物質管制法》的立法過程料將涉及多方人士,他們的主張和方針也未必和勞滕伯格的法案一致。例如,環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成員英霍夫(James Inhofe)認為,革新管制法應採取以風險為本的方針,而非以防範為本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20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