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標準組織的包裝廢棄物基本要求事項標準目前歐盟各國對於包裝物基本要求事項之實施,處於觀望態度。由歐盟標準組織CEN 所制定使用於歐盟包裝物指令的各項標準,共計有編號為EN13427:2000~EN13432 等六項標準。其中
EN 13427 為解釋EN13428-13432這五項標準之間關聯性的標準(類似ISO14000)
EN 13428 為包裝物產品減量預防標準
EN 13429 為可再利用包裝物標準
EN 13430 為包裝物材料再循環利用標準
EN 13431 為包裝物能源回收標準
EN 13432 為包裝物有機回收標準。
這些標準中以EN 13428 與包裝廢棄物之產源減量直接相關。
EN 13428 標準簡介 此項標準採用類似ISO 9000 與ISO 14000 系列標準的廠商自我評估方式,來證明所使用包裝系統是否使用最少材料、可回收與符合毒性物質含量規定。
EN 13428:2000 的標準內容包括以產源減量來預防與定性預防等兩部分。以產源減量來預防指使包裝物的重量與/或體積達到最小化;定性預防則指使毒性與危害性物質的含量達到最小化。 要判斷是否符合EN 13428 標準第一部分的必要要件是,能否自標準所列出的十個領域中,鑑別出一個或以上可以關係到產源減量工作能否達成極限的關鍵領域(critical area)。亦即是如果對此領域再進一步進行減少包裝工作,就會無法達成對於包裝物所要求之十個領域之績效標準。該標準列出的十項領域為:
1. 產品保護
2. 包裝物製程程序
3. 包裝/填裝程序
4. 後勤(包括運輸、倉儲及搬運)
5. 產品展示與行銷
6. 使用者/消費者接受度
7. 資訊
8. 安全
9. 法規
10.其他相關議題 如果此標準使用者無法鑑別出以上任何一個領域屬於關鍵領域,則表示尚具有進一步減少包裝物的潛在機會,因此無法符合此標準。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測試到進一步減少包裝物數量,將會造成無法接受的包裝物失敗率,則表示包裝物最少化的關鍵點已經達到。
歐盟各界對於EN 13428 的看法
歐盟各界對於EN 13428 標準的毀譽參半。產業界認為此標準屬於自願參與性質,具有執行彈性,因此較持正面態度;有些環保團體與政府官員則認為此種自願性管理系統方式,缺乏明確判斷標準,將會難以執行。以下舉出標準組織、產業團體及消費者團體對此標準之代表性看法,說明如下:
消費者團體之看法
消費者團體認為EN 13428 是一個類似ISO 9000 或ISO 14000 的自我評估管理系統,僅提出各項應該納入考量的面向,要求供應者自行進行評估可以進行包裝物減量活動的關鍵領域,並舉證已經符合標準的要求事項。由於此項標準並未提出確定績效準則,因此供應者與可能之稽核/驗證組織將難以確認是否已經達成標準要求事項。
產業界之看法
有關產業之看法,包括包裝物產銷廠商與EUROPEN 之看法,分別說明如下:
包裝物產銷廠商之看法
產業界認為EN 13428 標準中所指的關鍵領域(critical area),指的是標準中列出的十項領域中,被產品供應廠商鑑別出可能更進一步進行包裝物減量的領域,例如產品之保護領域。要符合EN 13428標準之規定,供應廠商(supplier)不但需要鑑別出此關鍵領域,並且必需要證明已經針對此領域進行適當之減量措施。
奧地利標準組織在EN 13428 草案審查階段,曾經提出產品包裝物表面積與被包裝產品體積之比率不得超過3.2的提案。但是其他國家代表認為此單一比率,並無法涵蓋所有包裝物種類,且未能考量歐盟包裝廢棄物指令中的其他考量事項,因此並未獲得採用。
由於EN 13428 尚處於修訂階段,因此目前歐盟國家中僅有法國與英國兩國制定國家法規,來執行歐盟包裝廢棄物指令中的包裝物”基本要求事項(Essential Requirements)”。在這兩個國家,廠商都可以舉證符合EN 13428 來證明其符合這些規定。
目前EN 13428:2004已於2004 年7 月公告出版。EN 13428:2004 新版標準與2000 年舊版之差異比較,舊版標準強調使用定量化的預防方法,以確保包裝物的重量與體積為符合安全與消費者接受度下的最小值;定性化的預防方法,則僅在附錄中提及。新版標準則給予定性與定量的預防方法同等重視。舊版標準僅規定對故意加入之物質需要予以最小化;新版則規定需要同時進行危害性物質存在性之測定與其最小化,不管其來源是否為刻意加入。標準使用者需要(在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協助下)決定在上市之包裝物中,是否含有在製造過程中所引入的危害性物質(指歐盟指令中分類為N者)存在。如果有任何此種物質存在,標準使用者必須要評估其被釋放入環境之可能性;如果有可能被釋放入環境時,標準使用者必須要進行記錄以證明此種物質之使用,在符合標準所敘述之績效準則下,其使用量為最小數量。新標準並增加一個附錄,其中提供決策樹方式,以進行此種物質之最小化與展示符合性工作。在舊版標準公佈時,CEN-CR 13695-測量與查證包裝物中的重金屬與其他危害性物質之要求事項,僅有針對重金屬的第一部分已經公佈;目前則針對其他危害性物質的第二部分也已經出版並且依據新版標準之規定更新完畢。
採用歐盟所使用的基本要求事項法規與配合EN 13428 標準的應用,應該足以管制台灣地區過度包裝之禮盒等產品。
EUROPEN 對EN13428 之看法
歐盟的包裝物產業團體EUROPEN(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Packaging and the Environment 之簡稱)對於EN 13428 亦採取鼓勵包裝物產業自行遵守EN 13428 標準,並且已經推出指導業者進行的指導綱要。該組織屬於歐盟包裝物業者之產業協會,代表業者權益並反映業者意見。
該組織推動會員採用EN 13428 標準之主要原因,是該標準係採用自願性質之環境管理系統方式,業者較有作業彈性。預防包裝廢棄物之產生已經是無可改變之趨勢,如果業者不願意採用自願管理方式,則歐盟各國政府將轉而朝向環保團體主張之command-and-control式的管制方式(例如指定包裝物表面積/體積比例),到時恐怕對於業者的衝擊更大。
標準組織對於EN13428 之看法
CEN 推出的歐盟標準是屬於自願遵守的協定,任何團體都有採用或是置之不理的選擇權。因此CEN 標準的採用通常是屬於企業夥伴之間彼此同意遵守的協定性質。
但是CEN 若獲得歐盟執行委員會的指令(mandate),也可以推出屬於強制(mandated) 性質的標準,這些標準稱為”統合標準 (harmonized standards)”。對企業界來說,這些統合標準較一般自願標準具有較高的遵守義務,因為如果遵守這套標準,代表符合相關的歐盟指令(例如歐盟包裝物與包裝廢棄物指令)。當然業者也可以不採用統合標準,而採用其他方式來證明符合(歐盟國家實施歐盟指令的)國家法令,但是一般以採用統合標準較為簡易。
EN 13428:2000 標準目前僅是一般自願標準,因此才需要進行這一套修改與批准程序。一旦這套程序完成之後,新版標準將為EU 執行委員會所接受,並且將此引用標準公佈在歐盟公報上,成為評估包裝物指令符合性的統合標準。
依據目前EN 13428:2000 標準的應用架構,其符合性之查證確實十分困難。符合這些要求事項之責任在於個別公司,因為此標準僅要求公司進行自我評估與自行宣告。標準實施的控制機制需仰賴市場功能,亦即是競爭對手之觀察。 EN 13428 之實施關鍵是鑑別出關鍵領域,並針對此領域進行包裝物減量活動。假想包裝物設計者已經利用現有之最佳技術,設計出符合現有產業作業實務之包裝物。在應用EN 13428 時,首先需要依據標準內所列出之10 個績效領域,開始考量進行包裝物最小化之可行性,進而鑑別出一項最可能達到限制其持續進行減量活動的領域,稱為關鍵領域(critical area),例如電腦監視器的後勤/搬運項目。其後並應以測試或計算等方式,(例如以摔跌試驗找出可接受之最薄瓦楞紙板厚度),來證明已經達到包裝物的最小化程度(即如採用更薄的紙板將無法達到安全搬運的要求事項)。將此最小化程序之結果(例如最小化程度、減少之包裝物體積/重量、為何不能繼續減少等原因),記錄下來。這些文件記錄即成為申請EN 13428 標準驗證之證明文件。
CEN 認為此種自行評估之方式,或許可以提供一個讓業者尋找創新解決方案來減少包裝廢棄物的機會,否則各國政府將被逼迫採取公布各項不切實際的廢棄物減量目標或指標來推動包裝物減量工作。
但目前即使在歐盟委員會內部都未能全盤接受這種自我評估程序,各國對於此套標準的看法亦值得考量。一旦歐盟境內無法產生一套統合標準,則各國將被迫採取不同國內措施,造成單一歐盟市場體系的混亂。若以此觀點考量,則即使是一套普通歐盟自願標準,也可以擔任各國行政措施之基礎,勝過由各國自行其道。
綜合性看法
綜合以上之看法,儘管一些消費團體對於EN13428 之使用不甚贊同。但是產業團體大致贊同使用EN13428 的管理方式,並且這是目前唯一能夠在歐盟區域取得較多共識的做法。因此一旦此系列標準完成公佈,應會受得各界的遵循採用。
在CEN 將包裝物標準完成公告並塵埃落定後,只要是在歐盟市場行銷產品的包裝物就必需要符合歐盟包裝物指令的”基本要求事項”。由於CEN 標準的採用屬於自願性質,因此廠商未必一定要採用CEN 標準來證明對基本要求事項之符合性,也可以選用其他方式,唯採用CEN 標準將容易獲得認可。
包裝物系列標準的制定/修改進度
在EN 13428-EN 13432 這五項標準於2000 年公布之後,CEN 曾向EU 要求公告這些標準為實施包裝物指令的引用標準。但因為部分會員國之反對,歐盟執委會僅同意在保留部分條款下公告EN 13428與EN 13432 這兩項標準。其餘標準則必需進行修改。
EN 13428:2000 遭到保留部分為毒性物質部分,最少材料部份並無需修改。因此如果有廠商符合EN 13428:2000 的規定,歐盟各國必需要接受其包裝物最小化部份已經符合歐盟包裝物指令此部分之基本要求事項規定。
歐洲標準組織(CEN)已經完成對下列五個標準之修訂工作,並於2004 年7 月公告出版: EN 13427:2004:包裝物-使用歐洲標準於包裝物與包裝物廢棄物領域之要求事項
EN 13428:2004:包裝物-製造與組成之特殊要求事項-藉產源減量來預防 EN 13429:2004:包裝物-相關材料與可重複使用包裝物種類之要求事項
EN 13430:2004:包裝物-可進行材料回收之包裝物之要求事項
EN 13431:2004:包裝物-可進行能源形式回收之包裝物(包括對於最低熱量值規定)之要求事項
另外EN 13432:2000:可透過堆肥與生物分解來回收的包裝物之要求事項-對包裝物最後接受之測試計畫與評估準則,已於2000 年出版,並未遭受此項修訂工作影響。這六項標準中EN13427 被稱為是「雨傘標準(Umbrella Standard)」,涵蓋並且擔任其餘五項標準之使用指引。原先的EN13427 標準並未具有強制性指引功能,但是修訂之後已經具有此種性質。亦即是說,除非標準使用者能夠滿足EN 13428 預防標準,與一個或以上的回收標準,否則將無法符合EN 13427 的要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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