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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 欧盟RoHS指令与规范 > 欧盟RoHS指令附录 III 新增第46条豁免条款

欧盟RoHS指令附录 III 新增第46条豁免条款

  • 2025-07-08

發布時間:2024-01-22

2024 年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 (EU) 2024/232,在欧盟 RoHS 指令附录 III中新增第46条关于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PVC)的电子电气门窗塑料型材中镉和铅的豁免,该指令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相关豁免内容如下表格所示:

条款内容范围与有效期
46˙ 含有由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 「回收硬质 PVC」)生产的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用于电子电气门窗,回收硬质 PVC 材料中的镉含量不超过 0.1%(重量计),铅含量不超过 1.5%(重量计)。 ˙ 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从电子电气门窗中回收的硬质 PVC 只能用于生产 (EC) 1907/2006 (REACH) 附录 17 第 63 项第 18(a) 至 (d) 点所述类别的新产品。 ˙ 含有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铅含量 ≥ 0.1%)的供应商,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其带有明显、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含铅 ≥ 0.1%」;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明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明。 ˙ 含有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 PVC 的回收来源。 ˙ 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成分证明计划所颁发的证书,如根据 EN 15343:2007 或同等认可标准制定的计划,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 PVC 物品的此类声明。关于进口物品中 PVC 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适用于第11类,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参考连结:[(EU) 202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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