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邻苯二甲酸酯类问答集汇整
1. 如何判断该项产品是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的儿童玩具?
第108章限制邻苯二甲酸酯类于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的含量。儿童玩具是制造商专门为了12岁以下儿童作为游玩使用所生产的消费性产品。而判断特定产品是否为专门为了12岁以下儿童作为游玩使用而设计的则依据下列几个因素考量作个案处理:
n 制造商的产品使用目的声明,包含产品上的标签。
n 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是否呈现给特定年龄层的使用者。
n 消费者广泛的认知是给特定年龄层儿童使用的产品。
n 由委员会成员于2002年发行的年龄决策导览,以及任何关于此导览的后续修订事项。
制造商必须提供上述要件,然后考量该产品是否让儿童游玩使用来判断该产品是否符合儿童玩具的定义。产品是否让儿童游玩使用是判断过程中最基本的观点。在过渡期间,委员会将计划使用ASTM F963-07玩具标准作为指南。
2. 如何判断该项产品是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的儿童护理产品?
儿童护理产品是制造商专门为了帮助3岁以下儿童入睡、进食、协助哺乳或长牙所生产的消费性产品。举例来说,橡胶奶嘴/固齿器为协助出牙的产品,围兜可协助进食,婴儿床则是同睡衣和床单协助婴儿入睡。
3. 如何判断该玩具是否可被置于儿童口中?
法令暂时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DINP、DIDP或DnOP于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产品。而针对玩具是否可被置于儿童口中则有下列定义:玩具可被置于儿童口中意指玩具的任一部份可被儿童拿至嘴边并放于口中来吸吮或咀嚼。倘若玩具只可被拿来黏舔,则被视为不可置入口中。定义上来说,只要玩具本身或其中部件的任一长宽高低于5公分,则被视为可置于儿童口中。
4. 产品包装是否需要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禁用法令?该包装为丢弃式(例:塑胶袋和气泡包装)或可重复使用(例:拿来收纳整组积木并可重复使用附拉链的塑胶袋) ,在执行上有无差别?
CPSIA定义儿童玩具是为了12岁以下儿童作为游玩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包装通常不是为了儿童游玩使用而设计的,大多数的包装都会被丢弃也不会和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共同被使用。若包装被设计为重复使用或与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共同被使用,如拿来收纳积木可重复使用的塑胶袋,则需要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禁用法令。
5. 如果一种化妆品材料被用于玩具,是否会被视作玩具的一部分并因此而必须遵守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
是的。倘若化妆材料是包含在玩具组中则须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禁用法令的要求。然而,一般化妆材料没有和玩具包装在一起,则不受第108章规范,而是在食品和药物的管制范围内。
6. 制造商是否可使用未被列入管制的邻苯二甲酸酯类或替代的塑化剂于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
CPSIA已经永久禁用DEHP、DBP、以及BBP,且暂时禁止使用DINP、DIDP、以及DnOP。然而,未被列入管制的邻苯二甲酸酯类或不是上述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替代塑化剂则可以被使用于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在最终规定颁布前,会评估暂时禁用的DINP、DIDP、以及DnOP,同时也会评估其他各种邻苯二甲酸盐和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制造商依然有责任确保儿童产品在联邦危险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简称FHSA)的要求下不含有害物质。制造商当然有义务确保任何替代塑化剂有经过足够的测试,而可以保证在正常使用或可能的错误使用情况下,使用该产品不会有受伤的危机。危险或含有有害物质的儿童产品是自动禁止的。
– 参考资料来源: SGS综合化学实验室电子报 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