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 首页
  • 关于立雍
    • 公司简介
    • 竞争优势与比较表
    • 生产流程与现场操作
  • 产品介绍
  • 环保时事
  • 专利及检验证明
    • 专利细目
    • 检验证明
  • 联络我们
  • 会员专区
  • 首页
  • 关于立雍
    • 公司简介
    • 竞争优势与比较表
    • 生产流程与现场操作
  • 产品介绍
  • 环保时事
  • 专利及检验证明
    • 专利细目
    • 检验证明
  • 联络我们
  • 会员专区
简体中文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文章分类

  • 各国环保法规
  • 全球环保时事
  • 欧盟WEEE指令与时事
  • 欧盟RoHS指令与规范
  • REACH相关规范与时事
  • 欧盟标准组织-EN13427~EN13432
  • 欧洲化学总署(ECHA)
  • 德国双向系统DSD-绿点标志
  • 欧盟能源使用产品指令
  • 环境生态相关报导
  • 文章专栏
  • 各国栈板规格

环保时事>

环保时事 > 欧洲化学总署(ECHA) > 欧盟委员会通报世界贸易组织管制成品释放甲醛的 REACH Annex17 法规草案

欧盟委员会通报世界贸易组织管制成品释放甲醛的 REACH Annex17 法规草案

  • 2025-07-14

甲醛 (Formaldehyde) 是一种对人眼、鼻、皮肤有刺激性的有机化合物,被欧盟 CLP 法规 ((EC) No 1272/2008) 分类为致癌性、诱变性、皮肤致敏性、皮肤腐蚀性及急性毒性物质,为了减少民众暴露在含有甲醛的环境中,在 2022/5/2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的官方公报中…

甲醛 (Formaldehyde) 是一種對人眼、鼻、皮膚有刺激性的有機化合物,被歐盟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 分類為致癌性、誘變性、皮膚致敏性、皮膚腐蝕性及急性毒性物質,為了減少民眾暴露在含有甲醛的環境中,在 2022/5/2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的官方公報中…

甲醛的用途

甲醛是一种具有广泛用途的高产量化学物质,依据欧盟委员会统计: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的甲醛中有 98% 被用作生产甲醛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的反应中间体,这些材料或这些材料的延伸工业应用 (如: 皮革制品、纺织品、黏着剂、胶合板、油漆和聚氨酯涂料等) 皆可能在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甲醛造成人体危害。因此,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化学总署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 评估供消费者使用的混合物和成品中的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对人类健康的风险。

歐盟管制甲醛的行動

2019 年 3 月 11 日 ECHA 的评估报告中揭露室内环境中消费产品释放的甲醛对人体健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ECHA 在评估报告建议禁止将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投放市场。此建议后续经由 ECHA 的风险评估委员会 (Committee for Risk Assessment, RAC) 与社会经济委员会 (Committee for Socio-Economic Analysis, SEAC) 进行评估人体暴露量风险评估及社会影响进行归纳建议。最终,欧盟委员会决议修订 EU REACH((EC) No 1907/2006) Annex 17,将甲醛纳入Annex 17进行管制。

在 2022 年 5 月 2 号的 WTO 官方公报 (G/TBT/N/EU/888) 中揭露欧盟委员会向 WTO 通报 REACH Annex 17 的修订草案:针对投放市场的成品限制其甲醛释放浓度,若超过浓度即禁止投放市场;同时,在此修订草案中也指定测试方法来评估甲醛浓度。

详细的 Annex 17 修订草案内容请参考下表:

化学物质 (群组) 或混合物中之化学物质名称
Designation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groups of substances or of the preparation
限制条件
xx. 甲醛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和释放甲醛物质
 
本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后起36个月后,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成品不得被投放于市场,如果在附录[X]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成品的释放甲醛浓度超过:(a) 木制品和家具: 0.062 mg/m3;
(b) 木制品和家具外的成品: 0.08 mg/m3。

段落1不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户外使用的成品;
(b)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成品,除非它们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导致一般的公众暴露;
(c) 本附件第72项规范内的成品;
(b) 成品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528/2012规范内的生物杀灭产品;
(e) 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设备;
(f) 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g) 法规(EC)1935/2004范围内的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之成品;
(h) 二手成品。
 本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后起48个月后,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道路车辆不得被投放于市场,如果在附录[X]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
段落2不适用于: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导致一般的公众暴露;
(b) 二手车。

备注: 以上中文翻译仅供参考。若有误差,请以原文法规为准。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

上一頁上一篇欧盟委员会将 5 种 SVHC 物质纳入 REACH 授权清单
下一篇EU REACH 第 27 批高关注物质 (SVHC) 候选清单更新下一个
Line

立雍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电话:+886-2-26793552
  • 传真:+886-2-26794698
  • 郵件地址:Service@Li-On.Biz
  • 总公司/ 工厂地址:23942 新北市莺歌区尖山路161号
  • No. 161, Jianshan Rd., Yingg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942 , Taiwan (ROC)​

欢迎!您是第 Free Tools 位访客

© 2026 LION Green Desig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