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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欧盟电池生产商及进口商均须注册

  • 2009-11-07

欧盟电池生产商及进口商均须注册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8月8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9/603/EC号决议,订明电池及蓄电池生产商的注册规定。

    其实,关于电池及蓄电池的第2006/66/EC号决议已规定这类产品的生产商必须注册,不过为了避免对生产商构成不必要的负担,欧委会认为有需要订明适用于整个欧盟的程序规定。资料披露要求应予阐明,不应与生产商可能亦须遵循的其他注册程序要求重?。

    根据电池指令,「生产商」是指某成员国中,首次以专业形式把电池或蓄电池(包括装置在电器或汽车里的电池或蓄电池)推出该成员国境内市场的任何人。因此,「生产商」亦包括每个成员国境内的电池进口商。

    欧委会第2009/603/EC号决议列出以下主要规定:

·        注册应以纸张或电子形式于成员国当局或认可注册机构办理,并可以是另一个注册程序的一部分;

·        生产商只须在他们首次以专业形式在市场提供电池或蓄电池的成员国注册一次;

·        决议附件列出须予披露的资料,包括:

o               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o               生产商推出市场的电池及蓄电池类别(手提、工业用或汽车用);

o               说明生产商如何履行责任的资料。

·        注册费须按成本及比例计算;

·        当生产商不再是成员国内的生产商时,须取消注册。

因此,当业者觉得资料披露规定构成不适当的负担、和其他注册程序重?,又或注册费用过高或不合比例,便应考虑咨询有关成员国的主管部门。

         订立注册规定的欧委会第2009/603/EC号决议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06:0013:0015:EN:PDF

         关于电池及蓄电池的第2006/66/EC号指令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6L0066:20081205:EN:PDF

–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贸发网 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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