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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执行指引

  • 2009-03-25

美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执行指引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继续推进《消费品安全加强法2008》中各项条文的实施工作,其中针对若干类儿童产品的铅含量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而实施的新规定,已于2月10日生效。鉴于新规定的实施引起美国商界莫大忧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最近就有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实施及执法问题提供指引,概述如下。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禁 令 范 围 的 指 引 草 案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公布一份指引草案,旨在协助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确定哪些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须符合有关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上限的新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由于资源有限,该会拟将执法工作集中于最有可能令儿童接触到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即以幼童为对象、可以放入口中的沐浴玩具及其他小型塑胶玩具。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亦正就其决定哪些产品须遵守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规定而采用的方法咨询业界意见,咨询期将于3月25日结束。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定义,儿童玩具是「由生产商设计以供12岁或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该会将根据下列因素决定某种产品是否符合「儿童玩具」的定义。

  • 产品的拟定用途是否玩耍
  • 产品的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是否表示适合所指定的年龄人士使用
  • 消费者是否一般知道产品是专为指定年岁的儿童使用而设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于2002年9月发出的《年龄界定指引》及其后发出的这类指引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参考ASTM国际标准F963-07(用于玩具安全的消费者 安全规范)的「玩具」定义,厘定邻苯二甲酸盐禁令涵盖的范围,该标准亦于2月10日成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规定。

根据该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议将下列产品不在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范 围之内: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弹弓和尖头飞镖;游乐场设备;非粉末喷枪;纸鸢;美术用品、不是以玩乐价值为主的模型套装及嗜好产品;非玩具型的运动用品、露营用品、体育用品、乐器及家具;以及机动模型飞机、火箭、船及陆上车辆等。另一方面,一般用途的球类及当作宣传品派发的小型球类将纳入禁令范围。

普通书籍(包括专为儿童而设的书籍)一般不被视为玩具,但消费品安全委 员会把一些新颖书籍,如当作沐浴玩具销售的塑料书籍或发声书籍,列为邻苯二 甲酸盐禁令涵盖的玩具。其他可能纳入禁令的玩具有沐浴玩具、泳池玩具、幼童 浅水池、洋娃娃、动作公仔、戏装、面具及汽球。

邻苯二甲酸盐禁亦涵盖儿童护理产品,即「生产商专为协助3 岁或以下儿 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根 据下列因素确定某种产品是否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下的儿童护理产品:

  • 产品的拟定用途是否协助入睡、进食、吃奶或出牙
  • 产品是否专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
  • 产品是否协助入睡、进食、吃奶或出牙的主要或辅助工具
  • 消费者是否知道产品专门协助入睡、进食、吃奶或出牙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将儿童直接在口中使用的产品以及与儿童直接接触的 产品,列为受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规范的主要产品,其中包括出牙嚼器、橡皮奶 头、围嘴、婴儿毛毯、高脚椅、鸭嘴杯、奶瓶及小儿床等。

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议案,由家长使用、与儿童没有接触的产品属于次 要产品,不会受制于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例如奶瓶保温器、奶瓶清洁产品、吸奶 器、防溢乳垫及高脚椅地席等。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亦正就其他一系列产品是否应受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规范 咨询业界意见,其中包括睡衣、小儿床床单、婴儿睡姿定型枕、婴儿千秋、装饰 泳镜、水袖、婴儿学步车及浅水池等。

确 定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含 量 的 测 试 方 法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刊登一份文件,详述该会将采用什么测试方法来确定某 项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是否含有任何一种被禁的邻苯二甲酸盐。文件全文载于 http://www.cpsc.gov/about/cpsia/phthalatesop.pdf。

儿 童 产 品 的 追 踪 标 签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其中一项条文规定,生产商须在儿童产品加上印有清 晰追踪资料的永久标签,以便回收,于8月14日生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计划于短期内在《联邦纪事》刊登通告,要求业界就这项规定提供意见。

该会特别着眼于以下问题:

  • 决定儿童产品是否可以加上追踪标签时应考虑的条件及情况。
  • 规定生产商和私人品牌商必须采用标准的标签资料命名方法、样式及编 排方式,与不作有关规定,对生产商确定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的能力有 何影响。
  • 规定生产商和私人品牌商必须采用标准的标签资料命名方法、样式及编 排方式,与不作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识别被回收产品的能力有何影响。
  • 追踪资料应如何以英文或其他语言显示,或有关资料是否不应用语言显 示(如采用字母数字代号及公众可查阅的参考索引显示)。
  • 假若产品包含以电子可读方式显示的追踪资料,是否对消费者带来实质裨益,如果有实质裨益,在哪种情况下及采用哪种电子方式会最有裨益。
  • 如果产品私下加上标签,销售商应采用什么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所要求的生产商资料。
  • 如果标签有规定格式,业者需要多少时间才能符合标签规定。
  • 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实施追踪标签方面,有没有成功例子。

–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贸发局 20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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