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斯迈纺织染化(中国)有限公司、亨斯迈纺织染化(青岛)有限公司、亨斯迈(泰国)有限公司〔Huntsman (Thailand) Limited〕、亨斯迈(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 Huntsman (Singapore) Pte Ltd.〕、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亨斯迈先进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家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 这六家公司在联合申报新化学物质“重氮化的萘二磺酸钠盐与4-氨基-5-羟基-2,7-萘二磺基-2-〔(3-氨苯基)磺酰基〕乙基硫酸氢盐和2,4,6,-三氯-1,3,5-三嗪钠盐的反应产物”(商品代号:FAT40840,RECTIVE RED ROE 358,CAS号: 958872-41-8)过程中提供虚假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编号为检字第S-066-2010和检字第S-067-2010)。 这六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关于新化学物质申报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