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部於2009年12月30日第三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9日公佈修訂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此管理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管理辦法中所稱之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而《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由環境保護部制定、調整並公佈。 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9月12日發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的要點包括以下五點: 1. 適用範圍(條文第二條):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此管理辦法。 (b) 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成品,須依照此管理辦法管理。 2. 分類原則(條文第三條): 根據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標準,新化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