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者: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认证服务部陈庆今博士
第1章REACH综述及术语与定义
第1节引言
“REACH”是欧洲“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限制”法规的缩写,其真正的全称应该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12月18有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1999/45/EC指令,取消理事会第793/93号法规、委员会第1488/94号法规以及理事会76/769/EEC指令和委员会91/155/EEC,93/ 67/EEC,93/105/EC和2000/21/EC指令的第1907/2006号法规”。
从法规的性质上来看,这是一个法规,而不是大家相对熟悉的指令。两者的差异是,欧盟法规无需转化为个成员国法规后才生效,它直接在欧盟各成员国生效;指令则一定要先转化为个成员国法规后才生效。
REACH是一部有关化学品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有人认为它是“有史以来我国遇到的最为复杂、影响面最广的一项国外技术壁垒”。从法规的复杂性和对业界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来看,确实此言不虚!但是,大家也不要认为REACH给企业带来的只是技术壁垒,其实,对欧盟外的企业而言,它也有有利的一面。概而言之,可以认为对欧盟外的化工行业是弊大于利,而对于欧盟外的一般物品制造企业而言,则可以认为是利大于弊。只有真正掌握了REACH要求和应对之道,才能化弊为利,避免可能的巨大损失,夺得市场先机。
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大家可能会觉得法规生效都快两年了,感觉对自己没有太多的影响,客户也没提什么要求,出口还在正常进行,是不很重要的一个法规吧?忽悠我们?这个感觉当然是不对,而且是十分有害的。之所以没有像RoHS指令那样,对业界的影响那么轰轰烈烈,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企业已有应对RoHS指令等有害物质限制法规的经历,总体感觉是这样的法规往往雷声大,雨点少;二是眼下的经济危机的全面冲击,很多企业在考虑生存问题,已无心出击主动应对了;三是REACH法规与企业相关的不同要求是逐步生效的,许多与REACH相关的要求现在才逐步生效。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积极主动应对才是正道。
从法规的内容看,虽然法规原英文文本有洋洋849页,相关的指南文件英文版约有6000页左右,但如果要将问题简单化,对于企业而言,REACH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一句话:
“对产品中物质(化学品)的控制要求。”
这句话虽然非常简单,但内涵极其丰富。其中有三个关键词:产品、物质、控制要求。
产品:在REACH法规中,将所有产品分成三类——物质、配制品、物品。对于这三类产品,REACH法规有不同的要求。
物质:物质有不同种类,有自由活性态和固定非活性态,有具危害性物质和不具危害性物质,出口到欧盟的量不同等,对于这些不同的物质,REACH有不同的要求。请注意,REACH的各种不同要求基本上都是针对产品中所含有的物质,而不是产品本身。极少数要求也针对配制品,如对危险配制品的SDS制作和传递要求、危险配制品的限制要求。
控制要求:不同种类、状态、性质和数量的物质在不同的产品中时,其对应的REACH要求是不同的。总而言之,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产品对人类或环境的风险越大,REACH法规对它的控制要求就越严。与企业相关的REACH要求有预注册、注册、注册问询、注册更新、接收注册评估、申请物质的使用授权、高度关注物质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危险物质/配制品限制、物质分类和标识通报等。这些要求对于不同企业的适用性不同。下面有专门章节讨论。
另外,这是欧盟的一个法规,它直接规范的对像只能是欧盟的自然人和法人(REACH法规也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的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三国),而不可能是欧盟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REACH法规并没有要求欧盟外的企业必须符合REACH的相关条款。欧盟外的企业包括国内的企业之所以要考虑REACH法规的要求,是因为企业在欧盟的客户需要满足REACH法规的相关要求,而客户为了满足这些要求,需要欧盟外的制造商的配合,如提供必要信息,确保产品中危险物质不超标等。这应该是一个基本概念,但很多企业还对此还缺乏基本认识。这里还需明确一点,法规建议的具体操作方式不等于是强制性的要求,如REACH规定注册可以由欧盟外的企业指定在欧盟的“唯一代表”进行,但REACH并不是要求企业一定要找“唯一代表”去做注册,注册的直接责任是进口商的。
法规适用的产品范围,这是一个复杂的话题。 REACH在适用范围方面是非常广泛的,覆盖所有的物质,无论是欧盟制造的、欧盟进口的、当成中间体在欧盟使用的,还是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也不管是物质本身还是配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除非他们是:放射性物质l受海关监管的物质l非分离中间体l垃圾l欧盟成员国自己决定豁免用于国防目的的物质l运输中的物质l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后五年评审法规的范围。 REACH法规的不同要求,如(预)注册、申请授权、高度关注物质通报、信息传递、限制危险物质等,都各有其覆盖的产品范围,本书分别在对应章节介绍。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REACH法规覆盖的物质范围绝不仅仅是法规标题提及的“化学品”类产品,而是所有的化学物质。很多企业以为REACH法规只是对化工行业的要求,而忽视REACH法规可能对自己公司的影响。为了避免误解,我们不妨将“化学品”理解为“化学物质”。任何产品都是由化学物质构成的,理论上,任何产品都在REACH法规的范围内,上述六类REACH特别予以豁免的除外。
当然,这里一个简单的概念也有必要澄清,REACH作为欧盟法规,只规范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包括直接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转移第三地后进入欧盟的产品,也包括用在客户产品中后,最终会进入欧盟的产品。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只在欧盟外市场上销售,且产品绝对不会以任何途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欧盟,这样的产品无需考虑REACH要求。
对于违反REACH的处罚,一般包括罚款、监禁、召回、退市等措施。如英国规定违反REACH条款可能招致罚款,甚至最高2年的监禁;荷兰规定违反REACH条款可最高处罚670000欧元甚至6年的监禁;法国规定违反REACH可进行行政处罚或犯罪处罚;德国规定违反REACH可进行罚款,还可并处或单处监禁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