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洲議會與理事會2008年12月31日公告之第(EC)No 1272/2008號有關化學物質與混合物(mixture)之分類、標示及包裝制度之CLP法規(Regulation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新規定,所有製造或進口危險物質並於歐盟市場銷售化學品之廠商須於2010年12月1日前將物質進行分類,並於2011年1月3日前通知歐洲化學總署(ECHA)。分類之目的在確認化學品是否對健康與環境具危險性,及確認相關工作者與消費者所使用化學品之標示資訊。新規章使歐盟分類體系與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UN Globally Harmonisd System)相一致,確保相同危險物質在全球以同樣方式被描述與標示,並使ECHA可據以建立首批歐洲危險物質與調和分類之清單 。至截止日ECHA共收到3,114,835件化學物質分類通知。 依據歐盟新規章,物質與混和物須分類為特定危險層級與種類,並標示適當之危險圖表(hazard pictograms)、標誌文字、危險說明與預防說明,以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