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檢察長布朗(Edmund G. Brown Jr.)最近警告6家大型零售商,指其店舖出售的多款兒童產品,含鉛量超出《2008年消費品安全加強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所訂的百萬分之三百(300ppm)上限,飭令這些零售商立即把該等違規產品撤離貨架。該等產品包括某些兒童斗篷、鞋履、腰帶、提袋、項鏈和配件盒等,含鉛量為677至22,000ppm。早前,環境衛生中心進行為期3個月的研究,發現上述問題。加州檢察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表示已向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匯報該等問題,委員會有權下令回收違規產品。雖然有關產品的來源地未明,但估計至少有一部分是在中國製造。 這是自《2008年消費品安全加強法》生效以來,首次有州檢察長嘗試執行該法例的規定。根據消費品安全加強法,主要供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以重量計算任何一部分的總含鉛量不得超過300ppm。由2011年8月14日起,規定兒童產品含鉛量不得超過100ppm,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這標準以某款或某類產品而言並不可行。另外,消費品安全加強法規定,家具、玩具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