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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一般化學物質通報作業即將展開建議國內出口日本貿易廠商(公會)須積極因應

  • 2011-05-16

一、通報物質種類:
依據化審法之規定,通報物質的種類為一般化學物質或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而日本經產省將會針對需要通報的化學物質,預計於2011年4月1日公布適用通報的物質清單。執行通報的對象以日本境內的製造或輸入的法定實體(Parties)為要求,須針對前一年的實際進口和製造量進行通報,通報截止日期至2011年6月1日。我國出口商應配合日本廠商完成相關通報作業。

二、通報物質的排除:
依據化審法之一般化學物質或優先評估化學物質的製造或輸入的法定實體,且其物質之2010年製造或輸入量達1公噸者,須進行通報,除下列情況者例外:
(一) 2010年間之製造或輸入量不及1公噸之物質製造商或輸入商
(二) 販賣自日本國內企業購買的化學物質(僅適用日本境內廠商)
(三) 自日本國內企業購買化學物質進行產品的混合、成型或純化,而不會有其他的化學反應物產生(僅適用日本境內廠商)
(四) 以一般消費之販賣為目的之特定形狀成品或混合物
(五) 僅供測試和研究用途之化學物質
(六) 確定作為中間體、低關注聚合物或低產量等化學物質
(七) 經日本三省(經產省、厚生省、環境省)認定無須進行風險評估之物質(已評估之聚合物、環境中自然物質、石油類產品等)

三、台灣廠商需要配合的部分:
依據修法後的化審法,日本廠商可要求非日本境內之出口商供應商提供下列資訊:
(一) 化學物質的辨識資料(IUPAC名稱、CAS/METI番號)
(二) 混合物中組成物質的濃度
(三) 其中針對一般化學物質的部分,則無須通報濃度小於10%之預期之添加劑和無預期產生的污染物
(四) 而針對優先評估化學物質,低於1%濃度之無預期產生污染物無須通報,然而預期的添加劑無論組成濃度為何,則皆須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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