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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 全球環保時事 > 亨斯邁六家公司因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被處罰

亨斯邁六家公司因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被處罰

  • 2011-05-16

亨斯邁紡織染化(中國)有限公司、亨斯邁紡織染化(青島)有限公司、亨斯邁(泰國)有限公司〔Huntsman (Thailand) Limited〕、亨斯邁(新加坡)私營有限公司〔 Huntsman (Singapore) Pte Ltd.〕、亨斯邁化工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亨斯邁先進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家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 這六家公司在聯合申報新化學物質“重氮化的萘二磺酸鈉鹽與4-氨基-5-羥基-2,7-萘二磺基-2-〔(3-氨苯基)磺酰基〕乙基硫酸氫鹽和2,4,6,-三氯-1,3,5-三嗪鈉鹽的反應產物”(商品代號:FAT40840,RECTIVE RED ROE 358,CAS號: 958872-41-8)過程中提供虛假生態毒理學測試報告(編號為檢字第S-066-2010和檢字第S-067-2010)。

 
 
這六家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原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第八條關於新化學物質申報管理制度的規定。 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於2010年12月1日告知這六家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這六家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而這六家公司於2010年12月13日明確表示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0年12月1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10〕74號)及《送達回執》、你們六家公司2010年12月13日《對環法字〔2010〕74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复函》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人在申領登記證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決定責令這六家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三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這六家公司應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這六家公司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中國國家環境保護部   
 
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102/t20110215_2007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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