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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have grown at an average annual rate of 3.3%

印度環境和林業部下屬研究機構11日發布研究報告說,印度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從1994年的12.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增加到2007年的1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年均增長3.3%。 報告指出,印度電力行業排放的溫室氣體最多,從1994年的3.5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增加到2007年的7.1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年均增長5.6%。緊隨其後的是農業部門,其排放量出現略微下降,2007年維持在3.4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水平上。 截至2007年,印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年均增長較大的行業除電力行業外,還有垃圾處理、水泥、交通等,年均增長分別為7.3%、6%、4.5%。報告說明,印度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從1994年到2007年減少了30%,但是印度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則從1.4噸增加到1.7噸。 印度環境和林業國務部長賈伊拉姆‧拉梅什在報告發布會上說,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下降是由於政府的努力以及積極應對措施到位,我們將把這種努力堅持下去。2009年底,印度宣布計劃到2020年把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20%至25%,作為應對全球變暖的措施。該報告由印度環境和林業部在2009

EU revise list of plastic additives for food contact

根據2010年3月23日公布的歐洲委員會第2010/169/EU號決議,歐委會已決定修訂用於製造接觸食品的塑料添加劑名單。 歐委會把「接觸食品物料」界定為會接觸到食品的物料和物品,包括包裝物料、餐具、碗碟、加工機器、容器等,甚至包括接觸到人類用水的物料和物品。 歐委會第2002/72/EC號指令與接觸食品物料和物品有關,其附件III列出可能用於生產塑膠物料和物品的添加劑。 2004年,歐洲食品安全局批准塑料包裝生產商Ciba的申請,把化學物質「2,4,4′-三氯-2′-羥基二苯醚」暫時納入上述附件。2009年4月21日,Ciba通知歐委會,認為該化學物質不再適合用作製造食品接觸塑料的添加劑,因此撤回申請。 其後,歐委會決定從第2002/72/EC號指令附件III的添加劑臨時名單中剔除上述化學物質。歐委會允許生產商在過渡期內逐步取締以該化學物質為添加劑的產品。2010年11月1日前採用該化學物質製造並投放市場的塑膠物料和物品,可以繼續銷售,直至2011年11月1日,但仍受全國法例約束。 因此,生產商須於2011年11月前,把使用「2,4,4′-三氯-2

美國國會擬革新有毒物質管制法

美國國會擬革新有毒物質管制法 今年4月,美國參議員勞滕伯格(Frank Lautenberg)提出草案,建議革新於1976年制訂的《有毒物質管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眾議院也提出了討論草案,在未來數月供議員、政府官員、業界代表及非政府機構審議。 《有毒物質管制法》授權環保署就化學品和化學混合品訂立限制規定,及要求業者履行滙報、記錄和測試責任。某些產品不受此法監管,包括食品、藥品、化妝品和殺蟲劑。法例包含多項規定,例如在製造新化學物質前,生產商、進口商和加工商須預先通知及進行測試;環保署須管理一個載有超過83,000種化學物質資料的資料庫;化學品進出口商須遵守認證匯報及/或其他規定等。 勞滕伯格表示,美國的工業化學品監管制度並不完善,他的法案旨在大舉修訂《有毒物質管制法》,規定所有工業化學品均須經過安全測試,並加強環保署監管有害化學品用途的權力,以及要求生產商提交資料,以證明生產中的化學品或將會面市的新化學品是安全的。法案要點包括: l        &

Major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support the revised draft of the RoHS Directive - adding new restrictions on BFRs and PVC

電子大廠聲援RoHS指令修訂草案- 新增BFRs和PVC的限制 No. 10/ 2010電子消費品大廠Dell、HP、Sony-Ericsson和Acer日前與三個環保組織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在修訂的歐盟RoHS指令當中限制溴化阻燃劑(BFRs)和聚氯乙烯(PVC)在電子電器產品中的使用。 與這四家電子巨頭一同發表聲明的三個環保組織是國際化學秘書處(ChemSec),歐洲環境局(EEB)和清潔產品行動組織(CPA),他們共同呼籲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在針對RoHS指令修訂草案的投票中,通過對BFRs和PVC的限制。該投票將於2010年6月3日進行。 清潔產品行動組織(CPA)的合夥人Alexandra McPherson在發言中強調,這些公司已經“付出了努力”為證明有害物質是可以被替代的,現在需要的是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上周國際化學秘書處(ChemSec)公佈了一份報告,證明不含有這些有害物質的產品已經在歐盟市場內廣泛存在。這四家公司之聯合聲明: Acer:“對於環境敏感物質(例如BFRs和PVC)的消除,在Acer已經開始並順利的進行著。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僅憑藉我們自身的力量來使整個供應鏈達

New amendments to EU REACH Annex XVII

歐盟 REACH附錄XVII新增修訂 No. 08/ 2010 歐盟執委會於2010年3月31日公告EU第276/2010號法規,此法規主要為修訂REACH法規附錄 XVII《危險物質的製造、販賣、使用限制》內容。其中修訂內容包含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Decision No 455/2009/EC),燈油及燒烤助燃液(lamp oils and grill lighter fluids;Commission Decision 2009/424/EC)和有機錫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Commission Decision 2009/425/EC)。附錄 XVII 也增至59類。 在歐盟REACH規範之下,若一物質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風險,則可被建議導入為限制使用。REACH附錄 XVII 涵蓋限制有關特定危險物質,製備及成品的生產、交易及使用。於歐盟市場製造、販售之化學物質、混合物或成品,皆需符合此法規的要求,否則將被要求下架,不得於歐盟境內販售。 資料來源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76/2010

EU releases major revisions to RoHS Directive exemption projects

歐盟發佈對RoHS指令豁免項目的重大修訂 No. 02/ 2010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10年2月8日,公布第G/TBT/N/EEC/313號通報(歐盟執行委員會決議草案),針對現行RoHS指令(2002/95/EC)的附錄,關於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應用豁免進行重大修訂。 根據RoHS指令,如果從某些應用中去除這些有害物質在技術或科學上不可行,可由歐盟執行委員會批准對指令第4(1)條規定的禁用物質予以豁免。歐盟執行委員會有責任至少每4年復審那些豁免,如果在那些應用中使用替代物質已變成可行,則(自附件中)刪除該項。此次委員會決議草案主要規定了螢光燈(fluorescent lamps)、高壓鈉(氣)燈(High Pressure Sodium (vapour) lamps)、金屬鹵素燈(metal halide lamps)等照明設備中汞的應用豁免及鉛、鎘或六價鉻等有害物質豁免項目的復審。並針對部分未來在技術或科學上可行的豁免項目訂立終止日期(expiry date)。此決議草案自通報之日起60天內接受各方建議。擬生效日期(擬批准日期)為2010年6月。 完整內容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meeting held for new exemption items in EU RoHS Directive

歐盟RoHS指令新增豁免項目召開相關利益者諮詢會議 歐盟RoHS相關利益者諮詢會議自2010年4月23日至2010年6月18日截止。此次主題為討論一項由歐洲半導體產業協會(ESIA)及Ramtron公司提出之豁免項目: Lead in PZT based dielectric ceramic materials of capacitors being par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or discrete semiconductor.印刷電路板或離散半導體電容器中使用鋯鈦酸鉛壓電陶瓷(PZT)所含的鉛 若欲對此排除項目進行建議,可於2010年6月18日前將意見參照附件第3項格式規定,email至rohs.exemptions@oeko.de或郵寄至以下地址: Öko-Institut e.V. Stéphanie Zangl P.O. Box 50 02 40 D – 79028 Freiburg Germany – 參考資料來源:Öko-Institut e.V. 網站 2010-04-

The EU is expected to announce the RoHS amendment directive in 2011

歐盟預計於2011年公布RoHS修正指令 歐洲委員會已於2010年2月26日的歐盟《官方公報》中,刊登修改《限制有害物質指令》(RoHS)的歐委會決議。這項決議規定,成員國必須一致實施有關條例,以維護國內生產商(製造商及出口商)的利益。 RoHS指令旨在取締在電器及電子設備使用的有害物質,但在一些情況下,取締這些化學物質在技術上並不可行,難免會損害產品質素,因此若干種化學物獲得豁免。不過,當研究顯示,市場上有其他化學物可作替代品,則這些獲豁免的化學物將剔出豁免清單。 歐委會通過上述最新的決議,將固態照明或顯示系統中色彩轉換II-VI發光二極管所用的鎘納入豁免清單內,但每平方毫米發光面的鎘含量必須少於10μg。由於無鎘技術將在市場出現,因此這項豁免的有效期僅維持至2014年7月1日。這項豁免措施載於以下網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049:0032:0033:EN:PDF 。 另一方面,歐委會於2008年12月3日建議修訂RoHS指令。歐洲議會負責環境事務的委員會也任命Jil

British research report shows that biomass fuels are more polluting than fossil fuels

據《泰晤士報》3月1日報道,英國政府最近公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所謂的綠色生物燃料比化石燃料污染更嚴重,對環境傷害更大。 這份報告顯示,根據《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規定,英國運輸部計劃今年出售的綠色燃料佔所有出售燃料的3.5%,並且比例將逐年增加,到2020年佔所有燃料的13%。但這將導致數百萬公頃森林被砍伐或者燒毀,將釋放大量溫室氣體。   研究得出結論稱,即使最成熟的生物燃料技術,也不能滿足歐盟委員會永續發展的最低標準,即燃燒每升生物燃料應該比化石燃料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至少35%。研究還顯示,棕櫚油將增加溫室氣體排放31%,因為當森林和草地變成耕地時,會釋放大量溫室氣體。同樣,油菜籽和大豆也不滿足這個標準。 E4tech諮詢公司負責調查生物燃料對森林和其他未開發土地的影響。他們發現,印尼棕櫚油行業已經成為第三大二氧化碳排放大戶,印尼每年為此損失的雨林面積與英國威爾斯面積相當。此外,報告還發現,歐洲所有生物燃料工業,每年需要政府50億美元的補貼,如果土地使用方式發生改變,這一行業將會受到重創。 –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線上 2010-03

EU resolution exempts cadmium in LEDs

No. 04/ 2010 2010年2月26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委員會決議2010/122/EU,該決議表示將對LED中的鎘進行豁免。 鑑於對LED中的鎘,替代技術還不成熟,因此決定對其進行豁免。2010/122/EU中,在RoHS指令的附錄(即豁免)中增加第39條: 「2014年7月1日前應用於固態照明或顯示器系統中的色彩轉換II-VI LED(每平方毫米發光面積小於 10μg的鎘)中使用的鎘」。Cadmium in colour-converting II-VI LEDs (< 10 μg Cd per mm 2 of light-emitting area) for use in solid state illumination or display systems until 1 July 2014 完整內容,請查閱原始文件。 資料來源 2010/122/EU

European Chemical Agency adds acrylamide to candidate list of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No. 06/ 2010 歐洲化學總署(ECHA)於2010年3月30日正式將丙烯醯胺(Acrylamide;EC No 201-173-7 and CAS No 79-06-1)列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生產或進口該物質的公司須確認他們的潛在責任。至於丙烯醯胺是否列入授權物質清單則尚未決定。 當初ECHA於2010年1月13日正式公佈的第二批高關注物質清單中去除了原先ECHA成員國委員確定為SVHC候選清單中的丙烯醯胺。因為聚電解質生產集團(PPG)和法國丙烯醯胺生產商(SNF)向歐盟普通法院(the 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提告反對ECHA將丙烯醯胺列入REACH法規下SVHC候選清單。PPG和SNF指出丙烯醯胺主要被用於化學中間體,根據REACH法規應該是被豁免授權的。他們認為確定丙烯醯胺為SVHC候選清單的過程是建立在證據不足的基礎上。並指出該行為不僅違反了REACH法規的要求,也違反了平等對待原則。此一暫時禁令已於2010年3月26日由歐盟普通法院主席(the President of the General Co

EU extends DMF ban

歐盟發佈第2010/153/EU號決議(Commission Decision),將富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簡稱DMF)禁令(2009/251/EC)的有效期延長一年,有效期直至2011年3月15日。而歐盟各會員國也需於2010年3月15日前公布執行此決議之措施。 第2009/251/EC號歐盟執行委員會決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證不將含有生物殺滅劑富馬酸二甲酯(DMF)的產品投放市場或銷售該產品的決定》中指出,在若干歐盟成員國出售的傢俱和鞋履中發現,產品內含DMF為損害消費者健康的主要原因。根據臨床試驗, DMF是一種生物殺傷劑,能防止皮革產品在潮濕氣候中發黴。DMF通常盛載於傢俱內的小袋中,或加到鞋盒裡。DMF會揮發,滲透到產品內,防止產品發霉;但是也會通過衣服滲透到消費者的皮膚上,引起皮膚接觸型皮炎、發癢、刺激、發紅和灼傷。在某些情況下,更會引致呼吸困難。 第2009/251/EC號歐委會決議適用於所有消費性產品,以及即使並非為消費者而設,但亦可能被消費者使用的產品。根據決議,自2009年5月1日起,不得在市場上推出含有DMF的產品。成員國須確保含有D

U.S. draft climate report acknowledges global warming is caused by human activities

美國國務院19日公布的一份氣候報告草案認為,全球變暖主要由人類活動所致,美國需要採取持續行動全力應對氣候變化。   草案指出,“全球變暖是明確的(事實),並且從根本上而言是人類活動所致……全球溫度過去50年來一直持續升高,人類活動排放的溫室氣體是其主要推手。”   草案認為,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已經非常明顯:氣溫和海洋溫度升高,冰川退縮,永久凍土帶消融,格陵蘭以及南極冰原呈現不穩定跡象,海平面上升等。草案指出,如果採取國會眾議院去年6月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規定的減量措施,至本世紀中葉,美國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將下降為2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如果仍無動於衷,屆時美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上升為80億噸。美國2008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69.6億噸。   這份報告草案將在5月6日之前接受美國公眾評議,其最終版本將形成第五份《美國氣候行動報告》,並提交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美國曾在1994年、1997年、2002年以及2007年向該機構提交過4份氣候行動報告。 –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 2010-04-20

The U.S. Department of Energy proposes new energy testing procedures for chargers, external power supplies, and household boilers

美國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的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辦公室日前提出對充電器、外部電源供應器提出要求修正其能源測試程序的要求及建議。內容包括:(1)為符合【2007年能源自主及安全法】要求制定之節能規範,增加充電器啟動模式能耗測試功能;(2) 修正部份現有的待機及關機充電器測試程序以縮短量測時間;(3) 修正現有單一電壓外部電源供應器程序,以提供特殊規格電源供應器廠商進行測試;(4)增加新程序以提供多電壓電源供應器進行測試。 能源部也將於5月7日舉辦公聽會以討論此次提出修正內容建議,因此所有的文件須於4月30日前完成蒐集。 而在4月20日前,能源部也將另外徵詢對住宅暖爐和鍋爐能耗測試要求,以及要求增加待機和關機之功能。能源部已於2009年8月18日舉辦此議題之討論會議,目前正要求將能耗資訊加入年度燃料利用效率(Annual Fuel Utilization Efficiency)。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 2010-04-16 –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譯 –&nbsp

China is about to publish the "Key Management Catalog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從剛剛過去的2009年底至今,不少手機、固定電話、印表機的製造商都在密切關注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已於去年11月9日公告完畢,大家關心的是即將正式發佈的《目錄》與公告的徵求意見稿到底會有何不同,而《目錄》的正式發佈又將給三大產品產業帶來怎樣的影響。   2009年10月9日公布《目錄(第一批)》徵求意見稿,在中國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的官方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至此,被稱為“中國版RoHS”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在實施兩年多以後,正式邁開了實質性的第二步。   2007年3月1日,“中國版RoHS”———《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開始實施。依照該辦法,進入中國市場的電子資訊產品應依照《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提供的方法進行“自我聲明”,這是中國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邁開的第一步;第二步則是陸續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 的產品列入《目錄》,嚴格限制該類產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同時進入該目錄的產品需要通過3C認證方可入市。   公開徵求意見的第一批《目錄》包括移動用戶終端、電話機(包括固定電話終

SONY SS-00259第九版出

No. 03/ 2010 SONY於2010年3月1日公佈第九版SS-00259,並於2010年4月1日起生效。其中二丁基錫化合物(DBT)、二辛基錫化合物(DOT)及富馬酸二甲酯(DMF)為新增項目。另需注意的是第九版於鎘以及鎘化合物、鉛以及鉛化合物、汞以及汞化合物、氧化鈹及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PFOS)等內容作了相關的修正。 完整內容,請查閱原始文件。 資料來源 SONY SS-00259第九版

中國公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中國環境保護部於2009年12月30日第三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9日公佈修訂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此管理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管理辦法中所稱之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而《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由環境保護部制定、調整並公佈。   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9月12日發佈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的要點包括以下五點: 1. 適用範圍(條文第二條):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此管理辦法。 (b) 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成品,須依照此管理辦法管理。 2. 分類原則(條文第三條):  根據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標準,新化學

中國簽署哥本哈根氣候協議

中國在周二(9日)已經正式簽署了哥本哈根氣候協議,成為最新支持簽署該氣候協議的國家。 由中國氣候談判官員蘇偉簽署的一封正式信件通知聯合國氣候變化秘書處,現在該機構可以把中國列入支持哥本哈根協議的國家名單。《哥本哈根協議》是2009年12月在聯合國氣候大會上達成的無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已經有超出100個國家都支持這個協議。而俄羅斯是目前唯一一個還沒有表示支持該協議的溫室氣體排放大國。 根據這個協議,從2020年全球每年撥款1000億美元,希望能夠把全球升溫局限在兩度之內。但是該協議對各國並沒有法律約束效應。中國外交部長楊潔篪在兩會期間的記者會上表示,中方願意同有關國家,組織共同努力,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 環保人士指出,哥本哈根峰會本來是為了應付氣候變暖而使各國達成具有法律效應的協議,因此最終達成這個協議實在屬於太基本。星期二,在印尼、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簽署協議之後,印度也加入了這個協議。美國方面對此協議極力推崇。奧巴馬總統在與包括中國在內的數個重要經濟體交談之後達成了這個氣候協議。 在哥本哈根會議之後,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中國更希望強調的不是此協議而是199

挪威環境局公布之有害化學物質清單

於挪威製造的50000種產品中,約使用8000-10000種化學物質;故挪威當局於2008年5月21日統整並於其網站公布3個有害化學物質清單,分別如下所述。 1. 優先管制物質(The list of Priority Substances) 優先管制物質清單首次於1997年永續發展環境政策白皮書Storting No. 58(1996-97)公布。挪威的國家目標為分別自2000、2005、2010年減少清單上物質之排放量。而此清單上目前包括約30種及類別之化學物質。 清單網址:http://www.environment.no/Topics/Hazardous-chemicals/Hazardous-chemical-lists/List-of-Priority-Substances/ 2. 觀察清單物質(The Observation list) 觀察清單內之化學物質對人體及環境具危害性,且其使用範圍廣泛及於國家層級造成之之問題已達一特定數量。觀察清單內的物質項目不多,而自2002年後此清單已未經過評估。 清單網址:http://www.environment.

日本通過全球暖化對策法案目標減碳25%

日本政府12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了全球變暖對策基本法案,其中包括日本中長期溫室氣體減碳目標、建立排放量交易制度等全球變暖對策的具體政策。日本政府力爭在本屆國會期間使法案成立。法案設定的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是到2020年與2050年分別較1990年減碳25%與80%。但日本實現減碳25%目標的條件是主要發達國家樹立積極減碳目標等。   就排放量交易制度,法案以設定企業排放總量上限的方式為基礎,但法案中也同時表示將研究根據產量設定排放上限的方式。   日本政府計劃在基本法生效實施後1年內制定交易相關法案,但與產量掛鈎的排放量規定遭到環保組織的強烈指責,因為隨著產量的增加排放量也將不斷上升。同時,這一方式與民主黨的競選承諾存在出入,在國會審議時可能會引發爭議。   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12日早向媒體表示,“將減碳25%寫入法案是最為重要的,與國民分享這一理念更是重中之重。” – 參考資料來源:中評社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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