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目前能源局初步規劃,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裝設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此外包含Google、Apple等大型企業加入的100%再生能源倡議組織(RE100),也帶動國內產業鏈購買使用再生能源的需求。然而當再生能源併入電網後,使用者如何證明購買的電力為再生能源?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於2016年8月決議推動建構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機制,指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衡量綠電品質與數量的第三方公正查驗證單位,包含驗證(certify)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查證(verify)其發出電量,以證明使用者自電網取得的電力為再生能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發展,自106年10月27日公告「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並於108年9 月19日預告修正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憑證一張以1千度電為單位。T-REC已經獲得RE100、碳揭露專案(CDP)評比等承認,取得T-REC的用電大戶可用於溫室氣體盤查外,在國際上也有助於爭取綠色供應鏈的訂單。 未來將由標準局國家憑證中心建立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