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售任何對象為12歲或以下兒童、含鉛量超過規定的產品,鉛含量上限並分階段限制實施。2009年2月10日起含鉛量上限值為600 ppm,第二階段於2009年8月14日起允許限值改為300 ppm,3年後即2011年8月14日起允許限值改為100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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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自2009年8月14日起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 調低至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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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下達永久限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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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以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實行過渡期限令,直至慢性危害顧問小組(CHAP)對該三種鄰苯二甲酸鹽進行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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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產品的製造商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標誌,使消費者可以確定製造商名稱、生產日期和產地,和辨別相關生產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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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消費品安全法》的民事罰款(Civil Penalties),將由每宗5,000美元提高至100,000美元,最高罰款額由125萬美元提高至1,500萬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