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個州頒佈雙酚A禁令
由於雙酚A(BPA)的使用日益受到人們關注,美國又有三個地區頒佈了禁止使用雙酚A的法令,包括紐約州羅克蘭縣和加利福尼亞州通過立法禁止在某些產品中使用雙酚A,以及佛蒙特州通過了有關雙酚A的法案及其修訂文件,並頒佈成為法律。
紐約州羅克蘭縣通過《兒童和嬰兒產品禁止使用雙酚A法》
紐約州羅克蘭縣於2010年4月20日通過第5號地方法律,禁止銷售含有雙酚A的兒童飲料容器和吮吸/出牙咀嚼產品。根據這項法規,任何人不得在羅克蘭縣內銷售或為銷售供應含有雙酚A的兒童飲料容器或吮吸/出牙咀嚼產品。
該項法律將在向紐約州務卿備案日起90天后生效。任何人違反這項法規,將被羅克蘭縣消費者保護部處於首次違規500美元、其後每次違規1000美元的罰款。
在上述法律中:
“兒童飲料容器”指設計或生產目的為輔助兒童餵食的所有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嬰兒奶瓶、嬰兒奶瓶襯墊、奶嘴和吸水杯。
“吮吸/出牙咀嚼產品”指設計或生產目的為幫助緩解齒齦不適,或促進睡眠或放鬆的橡皮乳頭和長牙時咬的磨牙圈。
加利福尼亞州通過法令,禁止在兒童食品容器中使用雙酚A
加州議會於2010年7月1日通過一項法律,要求從2012年起,禁止在兒童食品和飲料容器中使用雙酚A。
這項法令規定,嬰兒奶瓶、幼兒水杯、食品和飲料容器中可測試到的雙酚A含量不得超過0.1 ppm (百萬分之)。嬰幼兒奶粉生產商擁有一段過渡期,截止至2012年7月1日,此後不得在金屬容器裏層的塗層中使用雙酚A。
佛蒙特州通過有關雙酚A的法案
佛蒙特州於2010年5月19日批准有關雙酚A的法案及其修訂檔成為法律,主要內容是:
1.從2012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該州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或分銷含有雙酚A的可重複使用的食品或飲料容器。
2.從2012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該州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或分銷盛裝在含有雙酚A的塑膠容器或瓶中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或食品。
3.從2014年7月1日起,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在該州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或分銷盛裝在含有雙酚A的鐵罐中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或食品。
另外,生產商應採用最低毒性的物質來替代雙酚A,並且不得使用以下物質替代雙酚A:
•被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定為A、B或C類致癌物質的致癌物質;
•美國環境保護署“經評估可能致癌的化學品清單”中已知或可能的致癌物質,即已知的導致人類癌症,或可能導致人類癌症,或有提出可能致癌的物質;以及
•美國環境保護署認定導致出生缺陷、對生殖系統或生長發育有危害的生殖毒害物質。
在上述法規中:
“可重複使用的食品或飲料容器”指用於盛裝食品或飲料的容器,包括嬰兒奶瓶、防滲漏杯、運動水壺和熱水瓶等,但不包括意圖在初次使用後即丟棄的食品或飲料容器。這一用語不包括商用水冷卻器(commercial water cooler jugs)。
“嬰幼兒配方奶粉”指商業銷售的供嬰幼兒食用的以牛奶或大豆為主要原料的奶粉、濃縮液體,或可直接餵食的人類母乳替代品。
“嬰兒食品”指含商業銷售的供兩歲或以下兒童食用的軟糊狀或易咀嚼的預製固體食品。
–資料來源: 貿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