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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 全球環保時事 > 電池容量標籤規例草案現正審議

電池容量標籤規例草案現正審議

  • 2010-10-12

歐盟理事會最近通過歐洲委員會的電池容量標籤規例草案,當中涉及便攜式電池(可再充電)、汽車電池及蓄電池。規例草案對香港及中國內地的電池、蓄電池及電池供電產品製造商影響深遠,他們需要一段時間調整工序,以符合新容量標籤規定。

規例草案若獲歐洲議會通過,可攜式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便須附有標籤,清楚顯示容量水平。

標籤必須根據國際電工標準,註明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規例草案亦列明標籤大小及位置。

歐盟《官方公報》刊登規例18個月後才投放到市場的可攜式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將受規例內的規定監管。生產商在18個月的寬限期內可相應調整生產過程以滿足規例要求。

規例草案列明,在提供予最終用戶前已經安裝於電器內,以及不會移除的可攜式電池及蓄電池,可獲豁免。

規例草案表明設立容量標籤的目的在於向最終用戶提供有用、容易明白及可作比較的資料,在購買汽車電池及蓄電池時能作出正確選擇。因此,草案列明多項規定:

•根據國際電工標準釐定可攜式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水平。

•上述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計量單位為「安培小時」(Ah)或「毫安小時」(mAh)。

•規定訂明標籤內包含的資料及標籤設計式樣。可攜式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級別將以指定數字式樣顯示。使用數字式樣的準則取決於電池或蓄電池內的物質以及其用途。

•電池、蓄電池及其包裝上的標籤大小及位置均有所規定。

•汽車電池及蓄電池方面,容量標籤的內容包括容量級別及冷啟動性能。此外,草案亦規定兩類電池的標籤大小及位置。

電池容量標籤的建議草案載於以下網址: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10/st12/st12468.en10.pdf

–資料來源:貿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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