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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新EuP指令列管所有使用能源產品

  • 2010-01-06

新EuP指令列管所有使用能源產品

2009年10月31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與「能源相關」產品設計方法有關的新指令(2009/125/EC)。新指令旨在建立框架,讓有關部門就能源相關產品的環保設計訂立規定,取代自2005年起生效的EuP指令(2005/32/EC)。

EuP指令生效以來,歐盟已採納了一些實施方法,涉及若干類耗能產品如電視機、燈具和電冰箱,現正準備推出關於影像設備、電腦和洗碗機有關的實施方法(implementing measures)。

根據新的EuP指令第1條,所有能源相關產品原則上均落入新指令的監管範圍內。至於落入指令範圍內的具體產品,將由歐洲委員會未來的實施方法列出。這些產品應會繼續包括耗能產品,例如各類電器,也會涵蓋與能源使用有關的產品,例如蓮蓬頭和其他浴室裝置、絶緣材料和雙層玻璃,它們的設計如符合環保要求,將有助節約能源。

根據指令第2條,「能源相關產品(energy-related product)」是指被投放市場,使用時對能源耗用構成影響的任何產品,包括指令涵蓋的能源相關產品的零部件,該等零部件以個別形式投放市場,供最終消費者使用,其環保表現能被獨立評核。

未來,受實施方法涵蓋的產品不但須符合措施規定,亦須附有CE標記。生產商或他在歐盟的認可代表須發出符合措施聲明,新指令第5條有解釋這點。把產品推出歐盟市場前,生產商或他在歐盟的認可代表並須根據新指令附件四或五提及的其中一種系統,進行合格評核程序,以確保產品符合措施規定(第8條)。產品加上CE標記後,可以在歐盟市場任何地方出售(第9條)。

此外,生產商有責任向消費者揭露以下資料(第14條),包括產品的生態資料(eco-profile),例如與產品整個生命週期有關的投入和產出(inputs and outputs)、綠色設計的裨益、以及消費者可以發揮甚麼作用,達到產品可永續使用的目的。

指令第4條提及進口商的責任。若生產商並非設於歐盟,又沒有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則進口商將須負責確保於歐盟市場上市的產品符合所有適用之法規要求,並保存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當一種產品符合新指令第15(2)條所述的準則,當局便須制訂實施方法。這些準則是:產品銷售和貿易量很大,每年在歐盟市場投放逾200,000件;產品對環境影響顯著;產品的環保表現大有改善餘地,而且毋須涉及龐大開支。

新指令要求歐洲委員會於2011年10月21日前制訂工作計劃(working plan),為隨後3年列出應優先採納實施方法的產品清單。指令第17條表示,自願協議或其他自行監管措施可以替代約束性的實施方法。

成員國最遲須於2010年11月20日實施新環保設計指令的規定(第23條)。依據第24條規定,新環保設計指令將取代現行的EuP指令,並已於2009年11月20日起生效。

新環保設計指令2009/125/EC內容載於以下網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85:0010:0035:EN:PDF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 2009-11-26附件檔案:2009_125_EC New Eu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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