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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環保的電子產品 by Greenpeace

綠色和平組織繼每季公布的Guide to Greener Electronics後,2008年綠色和平組織邀請電子產品製造商提供公司目前最環保的產品/機型進行評比,調查目前市面上最環保的產品,並於2008年12月公布調查結果。此份調查的名稱為《繼續追尋綠色電子產品》(Green Electronic…The search continues),參與此次評比的廠商共有15家,分別為: Acer, Dell, Fujitsu Siemens, Hewlett Packard, Lenovo, LG Electronics, Motorola, Nokia, Panasonic, RIM/Blackberry, Sharp, Samsung, Sony, Sony Ericsson, Toshiba. 此次參與評比的15家廠商共提供50種產品提供綠色和平組織進行評分。而評分依據分為4大類: 1. 有毒物質的使用(Use of hazardous chemical substances):有毒物質包括PVC、溴系阻燃劑(BRFs) 、銻(antimony) 、鄰苯

中國加快推廣節能燈行動計劃

為加快推進節能減碳,逐步淘汰白熾燈,加快推廣節能燈,國家發展改革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全球環境基金(GEF)合作共同開展「中國逐步淘汰白熾燈、加快推廣節能燈」項目,支持研究編制《中國逐步淘汰白熾燈、加快推廣節能燈行動計劃》。目前,相關研究工作已經開始。 中國是照明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大國,2007年,白熾燈產量44.4億個,佔世界產量的三分之一,出口29.8億個;省電燈泡(compact fluorescent lamp)產量30億個,佔世界產量的80%,出口22億個。 中國照明用電約佔全社會用電量的12%,採用節能燈替代白熾燈可節電60%至80%,若把現有在用的白熾燈全部替換為節能燈,一年可節電480億千瓦時,潛力巨大,是實現節能減碳目標的重要途徑。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 2009-02-01

美國CPSC將提供廠商遵守CPSIA指引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第108章限制鄰苯二甲酸酯類於兒童玩具(children’stoy)和兒童護理產品(child care article)的含量。其中三類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DEHP、DBP、BBP)為永久禁用,此三項物質允許存在於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濃度為0.1%。而另外三種暫時禁止使用的DINP、DIDP、及DnOP,在“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的濃度不得超過0.1%。此項禁令於2009年2月10日起生效。 以下名詞定義如“兒童玩具”、“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玩具”、“兒童護理產品”皆於第108章有詳細說明,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定義只適用CPSIA的第108章。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已收到許多可能受法案影響的製造商的詢問電話,因此,委員會目前正研擬一份可提供廠商參考的指引,做為產品是否需遵守法案要求的判斷依據。目前可得知的是,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等已有其他聯邦機構管制的產品通常不屬於“消費品”的範疇,但是如嬰兒奶嘴或杯子,則同時受到CPSC和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管轄。FDA管制的是間接加入食品的添加物,例如可能從容器釋

美國電子產品製造商每年需繳最低年費$50,000以回收E-waste

依照美國NERIC(National Electronics Recycling Infrastructure Clearinghouse)公布的製造商註冊年費一覽表(如下表)顯示,2009年在美國銷售必須強制回收的電子產品廠商,依每州需要繳交的年費不同,每年至少需付50,000美元的註冊費用以進行全國產品回收。 美國多個州別已分別實施強制回收的電子產品計畫(electronics recycling programs),而支付計畫行政費用的來源即是向電子產品製造商徵收註冊費用。馬里蘭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用這些經費作為補助當地廢棄物電子廢棄物收集及回收用,而其他州多將這些經費作為支付員工薪資、服務內容延伸和執行使用。 州名 製造商註冊年費 California 加州 無 Connecticut 康乃迪克州 尚待決定 Hawaii 夏威夷州 $5,000 美元 Illinois 伊利諾州 $5,000 美元 Maine 緬因州 無 Maryland 馬里蘭州 $5,000 美元

美國華盛頓州考慮立法管制雙酚A

華盛頓州考慮立法,由2010年7月1日起禁止製造、售賣及分銷含有雙酚A(bisphenol-A)的水瓶(bottles)、兒童水瓶、杯(cups)及其他容器(containers)。禁令如獲通過,將涵蓋: 雙酚A可用來製造環氧樹脂(epoxy resins)及聚碳酸酯塑料(polycarbonate plastics),是硬聚碳酸酯塑料(hard polycarbonate plastics)的主要成分。聚碳酸酯塑料應用於多種食品及飲品包裝產品,環氧樹脂通常用作金屬產品的清漆塗層。雙酚A亦應用於多種兒童產品,例如玩具、奶嘴、奶瓶和咬牙器,但鑒於公眾關注日增,不少生產商已自發地分階段停止在產品中使用雙酚A。 美國數個州及城市曾經嘗試禁止在兒童產品中使用雙酚A,結果失敗,其中包括舊金山及加州。 《消費品安全加強法》禁止使用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對雙酚A則無限制。在聯邦層面,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正檢視所有受該局監管的產品資料,其中包括已知含有雙酚A的產品。預料奧巴馬政府將更積極處理雙酚A問題,未來聯邦層面亦有可能更嚴格監管這種化學物質。 – 參考資料來源:

英國政府著手修訂國內WEEE法規

依照歐盟WEEE指令要求,歐盟會員國須將WEEE指令轉化為各會員國之國內法,英國政府於2006年12月12日將其國內WEEE法規(SI 2006 No. 3289)提交國會,並於2007年1月2日生效。 在英國WEEE法規即將邁向生效的第四年(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前,英國政府針對其國內WEEE實施情況以及執行經驗進行影響評估(Impact Assessment),以及公布即將法規修訂草案(draft regulations)提供大眾諮商。此次公開諮詢時間截止日為2009年4月6日。 英國政府日前公布一名為 “The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Government consultation on new regulations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upporting infrastructure to take effect from the fourth compliance period(1 January – 31 December

ECHA公布可能納入授權清單之7種物質

ECHA公布可能納入授權清單之7種物質 歐盟化學總署(ECHA)繼2008年10月29日公布15種物質REACH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後,ECHA於2009年1月16日公布自SVHC候選清單選出需向ECHA申請授權才能使用的物質名單草案。根據該草案,7種物質首先被列入了授權清單(附件14)。   被列入清單的7種物質分別如下(ECHA公布的原文表單可從附件下載):   物質名稱 毒性 EC No. CAS No. 1 Musk xylene卅二甲苯麝香 vPvB 201-329-4 81-15-2 2 4,4’-Diaminodiphenylmethane卅4,4’-二胺基二苯甲烷 致癌性 Cat. 2 202-974-4 101-77-9 3 Short 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卅短鏈氯化石蠟 PBT & vPvB 287-476-5 85535-84-8 4 HBCDD卅六溴環十二烷 PBT 247-148-4 25637-99-4 5 DEHP卅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丁基)酯 生殖毒性 Cat.2 204

歐盟執委會公布循環器生態設計要求草案

歐盟執委會公布循環器生態設計要求草案 歐盟執委會日前公布循環器(Circulators)的工作計畫(working document)草案,以下為草案內容提到目前對循環器的生態設計要求(ecodesign requirements)。全文可於附件下載。 能源效率要求(Energy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自2012年1月1日起:循環器的能源效率指數(Energy Efficiency Index, EEI)須小於0.27,並且必須 (1) 將EEI標示於產品標籤、包裝以及技術文件 (例“EEI ≦0.[xx]”);(2) 於產品包裝各技術文件提供下列資訊:“最佳循環器效能為EEI ≦0.18”  自2015年1月1日起:循環器的能源效率指數(Energy Efficiency Index/ EEI)須小於0.23 – 參考資料來源:英國MTP網站 2009-02-12 其它相關檔案下載:Working Document on Circulator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 1. 如何判斷該項產品是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的兒童玩具? 第108章限制鄰苯二甲酸酯類於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的含量。兒童玩具是製造商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所生產的消費性產品。而判斷特定產品是否為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而設計的則依據下列幾個因素考量作個案處理: n           製造商的產品使用目的聲明,包含產品上的標籤。 n           包裝、展示、宣傳,或廣告是否呈現給特定年齡層的使用者。 n           消費者廣泛的認知是給特定年齡層兒童使用的產品。 n       &nb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F.A.Q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F.A.Q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為產品含有特定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之常見問答集彙整。 1. 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於何種產品?   永久禁止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含有濃度超過 0.1% 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兒童玩具意指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而兒童護理產品意指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哺乳或出牙的產品。另外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 2. 禁用法令是否適用於小型零件?   如同C

關注FSC受控木材風險評估,避免木材貿易中的經濟損失

凡是取得FSC-mixed認證且使用受控木材的企業都會感覺到,FSC組織自2007年1月1日推行FSC-STD-40-005 V2標準(公司評估FSC受控木材標準)以來,對於FSC受控木材的管控要求越來越細化和嚴格。許多企業在執行受控木材管理過程中覺得,新的標準要比FSC-STD-40-005 V1的要求增加了很多內容。甚至一些企業認為受控木材的管理對於國內的一些木材加工者是無法百分之百完成的。特別是在受控木材的風險評估環節。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一個公司採購了受控木材,但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忽略了某些要求,這可能會導致所採購的材料不能用於FSC-mixed產品的生產,或者生產出的產品不能做為FSC認證產品去銷售。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能是巨大的。因此我們應該多花一點時間來進行受控木材的風險評估。 FSC受控木材要避免以下五種木材來源: FSC-STD-40-005 V2對於採購受控木材給出2種途徑。第一種:向已經取得FSC受控木材銷售資格的供應商採購原材料。第二種:公司執行自己的FSC受控木材評估程序,向非認證的供應商採購原材料。第一種採購途徑是最簡便的,但目前在國內只有2家企業取得FSC受

亞洲的GMP趨勢與考驗

背景介紹 近年來,亞洲對外的藥品供應市場迅速增長,令全球活性藥物成分(API)、半成品及原材料的生產集中於亞洲。據in-pharmatechnologist.com於2007年12月發表的一篇文章稱,美國和歐盟用於生產成品藥的API中有80%來自亞洲,當中,中國和印度的供應量佔很大份額。 美國及歐盟的執法及主管部門亦相應開始關注入口藥品的質量而採取有關行動及計劃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亞洲面臨的考驗 美國及歐盟所定的GMP標準已成為亞洲供應商與出口商需要遵守的守則,與此同時,亦需要遵守自己國家的GMP法規。這種滿足一個或更多個管轄區標準的的巨大壓力,在過去以及未來若干年中都將是亞洲供應商要面臨的重大考驗。 三個最有影響力的管理機構及其標準 歐洲藥品管理局(EMEA)、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和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三家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藥品管理機構各自採取不同的方法,保證國產與外來藥品生產的品質。 歐洲 EMEA採用一種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方法,規定採用根據EU GMP標準生產的預加工材料,讓藥品生產商(或市場授權持有者[MAH])承擔確保合格質量的主要責任。 目前,EMEA在歐洲經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 NO.2/2009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為產品含有特定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之常見問答集彙整。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於何種產品?永久禁止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含有濃度超過 0.1% 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兒童玩具意指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而兒童護理產品意指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哺乳或出牙的產品。另外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 禁用法令是否適用於小型零件?如同CPSIA第10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NO.1/2009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NO.1/2009 2008年12月18日,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議會通過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內容涉及兒童玩具的生產材料、檢測以及市場監管等問題。現行的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已實行了20年,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主要為提高安全標準以確保危險的玩具不會流入市場,保護兒童免受危險有害的玩具損害。新版指令對於經銷商(economic operators)有更詳盡的定義和責任劃分: 製造商 (產品檔案必須保存10年,玩具須具載有型(type)/序號(serial numbers)) 授權代表 進口商 批發商. 新增了製造商需提供EC符合性聲明要求的規定。在玩具上市後,製造商須保存該聲明10年。廠商須執行安全/風險評估,也必需確認玩具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而該紀錄需保存在技術文件中。 化學物質 玩具中禁止含有可能致癌,引發突變或對生殖有害(CMR)的物質。 禁止了55項致過敏的芳香劑。 除現行指令限制的8項物質(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外,新增了多項元素和其限值。 其他 嚴禁玩具附著於食物上,與食物共同販售的玩具需另外包裝。 將建立有發聲功能玩具

歐盟WEEE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4/2008

歐盟WEEE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4/2008 範圍和定義(scope and definitions) 轉移現有WEEE指令範圍上的特定附錄至RoHS指令(article 95)。WEEE指令範圍將參照適用RoHS指令10大類產品之相關附錄。 釐清指令範圍以外的設備(例:固定安裝)。 未來透過工作程序(comitology)將把設備分為家用設備 (B2C – 企業對消費者) 以及非家用設備(B2B – 企業對企業)。 指令中的定義同Waste Framework指令和”產品行銷”定義。增加”移除(remove)”的定義。 收集目標 (collection target)提案的65% WEEE收集率係參照電子電機設備在未來兩年平均上市的數量。生產者於2016年起每年均需達到此提案的收集率。此比率適用於家用和非家用WEEE。對於符合收集目標有困難的特定國家,將透過工作程序允許過渡時期的處置。2012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將

歐盟RoHS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3/2008

歐盟RoHS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3/2008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08年12月3日公布針對現行RoHS指令的修正建議報告,同時發行了問答集說明修正內容和原由,其問答集內容彙整如下: A. 範圍和定義說明提議內容 (What is proposed?) 新增兩個描述指令範圍的附錄,附錄I描述明確的產品分類,附錄II由委員會修改,提供每項分類裡的產品清單。 醫療器材和監視及控制儀器以階段式納入管制範圍。 新增如”醫療器材”和”均勻材質”等的定義 B. 禁用物質提議內容 現有指令的禁用物質清單和最高濃度值移至附錄IV,並由委員會依工作程序(comitology)修訂。 禁用物質清單並未改變;然而,有4項物質(HBCDD、DEHP、BBP、DBP) 被鑑定為優先評估,且將來可能被列為禁用物質。 允許使用不符合指令的零部件,將有助於含有使用排外項目的設備上市。 新增醫療器材和監視及控制儀器設備的排外項目附錄,以因應現階段沒有可行替代物的特殊情形。 新的禁用物質將與REACH指令評估方法一致,以確保化學法規的一致性和最大的

澳洲能效標準( MEPS )測试-數位機上盒

澳洲能效標準( MEPS )測试-數位機上盒 法規實施2008年12月1日(澳洲)2009年4月1日(紐西蘭)所有入口到或在以上地區製造的數字電視機頂盒(Digital TV (DTV) set top box (STB))均要符合最低能效標準(MEPS),並且在Energy Labelling – Energy Rating 網站上註冊。注︰在以上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數字機頂盒仍然允許繼續銷售。 產品分類DTV STB  free-to-air (FTA)DTV STB  Subscription TV (STV) 最低能效要求機頂盒必須根據AS/NZS 62087.1的方法進行測試。具有不同功能的機頂盒,其被動待機模式(passive standby mode)、主動待機模式(active standby mode)和工作模式(ON mode)下所消耗的功率都不能超過AS/NZS 62087.2.1的限值。 高能效要求滿足下面要求的機頂盒被認為是高能效產品 滿足相應的最低能效要求; 被動待機狀態的功率不超過1W

REACH常見問題問與答

1. 請問注塑件產品製造商直接出口歐盟,和REACH有關嗎? 有關,如需考慮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產品中受限物質的控制、供應鏈內信息傳遞等。 2.聚乙烯薄膜,直接出口商和REACH有關嗎? 同上 3.向誰通報? 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即ECHA通報。 4.萬一自己判斷錯誤怎麼辦? 判斷錯誤將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如產品無法進入歐盟、被歐盟成員國巨額罰款等。可考慮請專業機構協助應對。 5.假設檢測後有高度關注物質,是否要讓歐盟顧客通報,通報時間? 檢測出存在高度關注物質時,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需向ECHA通報: 6. 如果不需要註冊,我們需要做什麼? 如需考慮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產品中受限物質的控制、供應鏈內信息傳遞、供應鏈中斷等風險,要開展這些工作,需要要知道成分,讓供應商提供或者第三方檢測,客戶後續可能會讓你提供。 7.電子物品,沒有有意釋放,如果製造成份在清單中有,但不是直接的歐盟出口商需要做些什麼? 如需考慮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產品中受限物質的控制、供應鏈內信息傳遞、供應鏈中斷等風險。 8.如果在授權清單中的呢? 據產品種類、供應鏈層次、供應鏈內角色、客戶要求等可能需要考慮申請授權、進

REACH對貿易商影響及應對

“歐盟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被稱為“有史以來我國遇到的最為複雜、影響面最廣的一項國外技術壁壘”,其影響範圍和程度可想而知。 在各種媒體和專業期刊上,可以很容易地查到REACH對不同製造業的影響,對於製造企業而言是很有幫助的。 那麼,REACH是不是只對產品製造商有影響? REACH對與歐盟進行出口貿易的經銷商有沒有直接的要求?會不會產生影響?有哪些影響?需要開展什麼工作來應對,以確保貿易的正常進行?這些將是本文的主要關注點,也是對歐經銷商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1. 經銷商及出口貿易類別REACH法規對“經銷商”有明確定義,是指歐盟內只為第三方進行物質貯存或將物質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零售商。 這個定義範疇內的經銷商,很明顯指的是設立在歐盟的那些從事產品貯存或銷售的公司,國內的經銷商都不屬於歐盟的經銷商範疇。 本文考慮的經銷商是僅進行進出口貿易、自己不進行生產的企業,特別是那些對歐盟進行出口貿易的企業。如果同時進行生產的經銷商,在REACH的範疇內,實際上屬於“非歐盟製造商”,適用“非歐盟製造商”的條款,不在本篇的探討範圍。 從註冊地址和運作範圍看,經銷

IECQ QC 080000標準解釋第三部分

7.1 有害物質減免過程和產品實現的策劃ISO9001的要求應與下列要求同時使用。 組織應策劃和開髮用於有害物質減免產品實現的過程。   在策劃有害物質減免產品實現中,適宜時,組織應確定以下方面:a)有害物質減免產品的質量目標和要求b)針對有害物質減免產品確定建立有害物質減免過程、文件並提供資源的需要c)針對有害物質減免產品所要求的驗證、確認、監視、檢驗和試驗活動以及產品的接收標準。適宜時,應包括信息服務提供者。d)使用受限物質的過程的程序文件或作業指導書,以便在污染存在時包含預防的內容。e)需要用於證明有害物質減免實現過程和獲得的產品滿足要求的證據。f)有害物質減免策劃輸出的形式應適合於組織的運作方式。 注1:用於確定某產品有害物質減免過程(包括產品實現過程)及資源的文件可以稱為質量計劃。 c.現場審核;d.不定期抽查(根據風險分析確定頻次決定抽查方案);e.客戶送的試樣管理。 產品實現過程是指用於形成產品的所有過程。實際上是某個產品從客戶需求到產品量產化的過程。與產品的設計開發過程不同,產品設計過程是將法規、技術、安全、功能、市場或其他產品需滿足的要求轉化為產品的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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