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德國雙向系統(DSD )
1990年6月12日,德國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包裝廢棄物處理法規─《包裝-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法令》,該法規旨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包裝廢棄物,規定必須再利用或再循環。法規還強制性要求各生產企業不僅對產品負責,而且還要對其包裝的回收負責,並責成從事運輸、代理、銷售的企業、包裝企業及批發商回收他們使用後的包裝物,同時也可選擇將回收責任委託給專門從事回收處理的回收公司。 在德國通過立法對包裝廢棄物實行強制回收的影響下,歐盟也於1994年12月20日通過《歐盟包裝準則》,《準則》和德國法規一樣,把循環再利用擺在優先地位。對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排序是︰減量化,循環利用,材料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的需採用降解材料),焚燒及能源再利用,填埋及堆肥化;《包裝準則》要求所有成員國均需採取措施,建立使用回收標誌的廢舊包裝的回收系統,包裝生產使用廠家必須回收使用後的包裝,委託第三者回收的要付環保回收標誌使用費;《準則》要求各成員國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指標較德國法規要求低,2001年回收利用率達到50%,其中每一種包裝材料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至少須達到15%。 採用“綠點”回收標誌的國家自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