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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F.A.Q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F.A.Q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為產品含有特定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之常見問答集彙整。 1. 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於何種產品?   永久禁止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含有濃度超過 0.1% 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兒童玩具意指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而兒童護理產品意指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哺乳或出牙的產品。另外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 2. 禁用法令是否適用於小型零件?   如同C

關注FSC受控木材風險評估,避免木材貿易中的經濟損失

凡是取得FSC-mixed認證且使用受控木材的企業都會感覺到,FSC組織自2007年1月1日推行FSC-STD-40-005 V2標準(公司評估FSC受控木材標準)以來,對於FSC受控木材的管控要求越來越細化和嚴格。許多企業在執行受控木材管理過程中覺得,新的標準要比FSC-STD-40-005 V1的要求增加了很多內容。甚至一些企業認為受控木材的管理對於國內的一些木材加工者是無法百分之百完成的。特別是在受控木材的風險評估環節。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一個公司採購了受控木材,但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忽略了某些要求,這可能會導致所採購的材料不能用於FSC-mixed產品的生產,或者生產出的產品不能做為FSC認證產品去銷售。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能是巨大的。因此我們應該多花一點時間來進行受控木材的風險評估。 FSC受控木材要避免以下五種木材來源: FSC-STD-40-005 V2對於採購受控木材給出2種途徑。第一種:向已經取得FSC受控木材銷售資格的供應商採購原材料。第二種:公司執行自己的FSC受控木材評估程序,向非認證的供應商採購原材料。第一種採購途徑是最簡便的,但目前在國內只有2家企業取得FSC受

亞洲的GMP趨勢與考驗

背景介紹 近年來,亞洲對外的藥品供應市場迅速增長,令全球活性藥物成分(API)、半成品及原材料的生產集中於亞洲。據in-pharmatechnologist.com於2007年12月發表的一篇文章稱,美國和歐盟用於生產成品藥的API中有80%來自亞洲,當中,中國和印度的供應量佔很大份額。 美國及歐盟的執法及主管部門亦相應開始關注入口藥品的質量而採取有關行動及計劃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亞洲面臨的考驗 美國及歐盟所定的GMP標準已成為亞洲供應商與出口商需要遵守的守則,與此同時,亦需要遵守自己國家的GMP法規。這種滿足一個或更多個管轄區標準的的巨大壓力,在過去以及未來若干年中都將是亞洲供應商要面臨的重大考驗。 三個最有影響力的管理機構及其標準 歐洲藥品管理局(EMEA)、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和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三家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藥品管理機構各自採取不同的方法,保證國產與外來藥品生產的品質。 歐洲 EMEA採用一種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方法,規定採用根據EU GMP標準生產的預加工材料,讓藥品生產商(或市場授權持有者[MAH])承擔確保合格質量的主要責任。 目前,EMEA在歐洲經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 NO.2/2009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為產品含有特定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之常見問答集彙整。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於何種產品?永久禁止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含有濃度超過 0.1% 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兒童玩具意指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而兒童護理產品意指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哺乳或出牙的產品。另外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 禁用法令是否適用於小型零件?如同CPSIA第10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NO.1/2009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NO.1/2009 2008年12月18日,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議會通過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內容涉及兒童玩具的生產材料、檢測以及市場監管等問題。現行的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已實行了20年,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主要為提高安全標準以確保危險的玩具不會流入市場,保護兒童免受危險有害的玩具損害。新版指令對於經銷商(economic operators)有更詳盡的定義和責任劃分: 製造商 (產品檔案必須保存10年,玩具須具載有型(type)/序號(serial numbers)) 授權代表 進口商 批發商. 新增了製造商需提供EC符合性聲明要求的規定。在玩具上市後,製造商須保存該聲明10年。廠商須執行安全/風險評估,也必需確認玩具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而該紀錄需保存在技術文件中。 化學物質 玩具中禁止含有可能致癌,引發突變或對生殖有害(CMR)的物質。 禁止了55項致過敏的芳香劑。 除現行指令限制的8項物質(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外,新增了多項元素和其限值。 其他 嚴禁玩具附著於食物上,與食物共同販售的玩具需另外包裝。 將建立有發聲功能玩具

歐盟WEEE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4/2008

歐盟WEEE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4/2008 範圍和定義(scope and definitions) 轉移現有WEEE指令範圍上的特定附錄至RoHS指令(article 95)。WEEE指令範圍將參照適用RoHS指令10大類產品之相關附錄。 釐清指令範圍以外的設備(例:固定安裝)。 未來透過工作程序(comitology)將把設備分為家用設備 (B2C – 企業對消費者) 以及非家用設備(B2B – 企業對企業)。 指令中的定義同Waste Framework指令和”產品行銷”定義。增加”移除(remove)”的定義。 收集目標 (collection target)提案的65% WEEE收集率係參照電子電機設備在未來兩年平均上市的數量。生產者於2016年起每年均需達到此提案的收集率。此比率適用於家用和非家用WEEE。對於符合收集目標有困難的特定國家,將透過工作程序允許過渡時期的處置。2012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將

歐盟RoHS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3/2008

歐盟RoHS新修訂草案 – 問答集彙整 NO.43/2008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08年12月3日公布針對現行RoHS指令的修正建議報告,同時發行了問答集說明修正內容和原由,其問答集內容彙整如下: A. 範圍和定義說明提議內容 (What is proposed?) 新增兩個描述指令範圍的附錄,附錄I描述明確的產品分類,附錄II由委員會修改,提供每項分類裡的產品清單。 醫療器材和監視及控制儀器以階段式納入管制範圍。 新增如”醫療器材”和”均勻材質”等的定義 B. 禁用物質提議內容 現有指令的禁用物質清單和最高濃度值移至附錄IV,並由委員會依工作程序(comitology)修訂。 禁用物質清單並未改變;然而,有4項物質(HBCDD、DEHP、BBP、DBP) 被鑑定為優先評估,且將來可能被列為禁用物質。 允許使用不符合指令的零部件,將有助於含有使用排外項目的設備上市。 新增醫療器材和監視及控制儀器設備的排外項目附錄,以因應現階段沒有可行替代物的特殊情形。 新的禁用物質將與REACH指令評估方法一致,以確保化學法規的一致性和最大的

澳洲能效標準( MEPS )測试-數位機上盒

澳洲能效標準( MEPS )測试-數位機上盒 法規實施2008年12月1日(澳洲)2009年4月1日(紐西蘭)所有入口到或在以上地區製造的數字電視機頂盒(Digital TV (DTV) set top box (STB))均要符合最低能效標準(MEPS),並且在Energy Labelling – Energy Rating 網站上註冊。注︰在以上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數字機頂盒仍然允許繼續銷售。 產品分類DTV STB  free-to-air (FTA)DTV STB  Subscription TV (STV) 最低能效要求機頂盒必須根據AS/NZS 62087.1的方法進行測試。具有不同功能的機頂盒,其被動待機模式(passive standby mode)、主動待機模式(active standby mode)和工作模式(ON mode)下所消耗的功率都不能超過AS/NZS 62087.2.1的限值。 高能效要求滿足下面要求的機頂盒被認為是高能效產品 滿足相應的最低能效要求; 被動待機狀態的功率不超過1W

REACH常見問題問與答

1. 請問注塑件產品製造商直接出口歐盟,和REACH有關嗎? 有關,如需考慮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產品中受限物質的控制、供應鏈內信息傳遞等。 2.聚乙烯薄膜,直接出口商和REACH有關嗎? 同上 3.向誰通報? 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即ECHA通報。 4.萬一自己判斷錯誤怎麼辦? 判斷錯誤將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如產品無法進入歐盟、被歐盟成員國巨額罰款等。可考慮請專業機構協助應對。 5.假設檢測後有高度關注物質,是否要讓歐盟顧客通報,通報時間? 檢測出存在高度關注物質時,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需向ECHA通報: 6. 如果不需要註冊,我們需要做什麼? 如需考慮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產品中受限物質的控制、供應鏈內信息傳遞、供應鏈中斷等風險,要開展這些工作,需要要知道成分,讓供應商提供或者第三方檢測,客戶後續可能會讓你提供。 7.電子物品,沒有有意釋放,如果製造成份在清單中有,但不是直接的歐盟出口商需要做些什麼? 如需考慮高度關注物質的通報、產品中受限物質的控制、供應鏈內信息傳遞、供應鏈中斷等風險。 8.如果在授權清單中的呢? 據產品種類、供應鏈層次、供應鏈內角色、客戶要求等可能需要考慮申請授權、進

REACH對貿易商影響及應對

“歐盟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被稱為“有史以來我國遇到的最為複雜、影響面最廣的一項國外技術壁壘”,其影響範圍和程度可想而知。 在各種媒體和專業期刊上,可以很容易地查到REACH對不同製造業的影響,對於製造企業而言是很有幫助的。 那麼,REACH是不是只對產品製造商有影響? REACH對與歐盟進行出口貿易的經銷商有沒有直接的要求?會不會產生影響?有哪些影響?需要開展什麼工作來應對,以確保貿易的正常進行?這些將是本文的主要關注點,也是對歐經銷商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1. 經銷商及出口貿易類別REACH法規對“經銷商”有明確定義,是指歐盟內只為第三方進行物質貯存或將物質投放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零售商。 這個定義範疇內的經銷商,很明顯指的是設立在歐盟的那些從事產品貯存或銷售的公司,國內的經銷商都不屬於歐盟的經銷商範疇。 本文考慮的經銷商是僅進行進出口貿易、自己不進行生產的企業,特別是那些對歐盟進行出口貿易的企業。如果同時進行生產的經銷商,在REACH的範疇內,實際上屬於“非歐盟製造商”,適用“非歐盟製造商”的條款,不在本篇的探討範圍。 從註冊地址和運作範圍看,經銷

IECQ QC 080000標準解釋第三部分

7.1 有害物質減免過程和產品實現的策劃ISO9001的要求應與下列要求同時使用。 組織應策劃和開髮用於有害物質減免產品實現的過程。   在策劃有害物質減免產品實現中,適宜時,組織應確定以下方面:a)有害物質減免產品的質量目標和要求b)針對有害物質減免產品確定建立有害物質減免過程、文件並提供資源的需要c)針對有害物質減免產品所要求的驗證、確認、監視、檢驗和試驗活動以及產品的接收標準。適宜時,應包括信息服務提供者。d)使用受限物質的過程的程序文件或作業指導書,以便在污染存在時包含預防的內容。e)需要用於證明有害物質減免實現過程和獲得的產品滿足要求的證據。f)有害物質減免策劃輸出的形式應適合於組織的運作方式。 注1:用於確定某產品有害物質減免過程(包括產品實現過程)及資源的文件可以稱為質量計劃。 c.現場審核;d.不定期抽查(根據風險分析確定頻次決定抽查方案);e.客戶送的試樣管理。 產品實現過程是指用於形成產品的所有過程。實際上是某個產品從客戶需求到產品量產化的過程。與產品的設計開發過程不同,產品設計過程是將法規、技術、安全、功能、市場或其他產品需滿足的要求轉化為產品的技術規範

IECQ常見問題問與答

1.有的企業認為只要有測試報告中顯示了鉛、鎘、汞、六價格等重金屬的含量,即用於判斷物料的RoHS符合性。比如說,有的企業把所收集來的為關於歐洲EN71-3玩具安全標準方面的測試報告用於判斷RoHS符合性。是否可接受?答:不可接受的。 EN71-3 -9的規定是一定環境下的“溶出量”,而RoHS是材料“含有量”,兩種測試的製樣方法不一樣,測得的結果可能差異很大,測試數據不能相互代替。 2.所採購的的零部件包含多種顏色,但測試報告中只顯示出其中一個顏色物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這樣的報告是否可被用於判斷物料的RoHS符合性?答:不可以。 3.組件中只有一項單一均勻材料的測試結果時,是否可用於判斷整個組件的RoHS符合狀況?答:不可以。只能證明此一種產品是符合的。 4.針對生產過程可能存在污染工序,通常採取切換清洗的方法防止交叉污染,但其效果難以證實。有哪些參考建議(或經驗)的做法?答:根據污染的風險程度來定清洗和確認的方法。清洗能力證據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 5.對於已經完成RoHS的切換的工廠,所有產品都需要且滿足RoHS要求,這個時候標識是否是重點管控的項目?答: 6. 怎樣確認供應商提供的物

歐洲化學總署正式公告15項高關注物質 NO.39/2008

歐洲化學總署正式公告15項高關注物質 NO.39/2008 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會員國委員會於2008年10月7日及8日在芬蘭赫爾辛基召開會議,依照委員會決議,將公告需經授權之15項高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於官方網頁。15項SVHC  蒽 (Anthracene) 氧化雙三丁基錫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氯化鈷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五氧化二砷  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BBP) 三氧化二砷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三乙基砷酸鹽 二甲苯麝香 砷酸氫鉛  六溴環十二烷 重鉻酸鈉二水合物蒽 短鏈氯化石蠟(C10-13) SVHC候選清單於2008年7月由7個會員國依照REACH指令中附錄十五格式提交,共建議16項化學物質,並於2008年7至8月公告並接受公眾商議。基於利害關係人以及會員國意見,會員國委員會於會議中,一致確認除了“三乙基砷酸鹽”已在公告商議階段時無異議通過成為高關注物質外,另14項化學物質並列為須經授權之高關注物質。而先前被列

EU REACH:最新動態 NO.40/2008

EU REACH:最新動態 NO.40/2008 歐盟及歐洲經濟共同區的生產者或成品進口商的成品若含有REACH指令中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上之任一物質,其濃度超過0.1%且超過一噸(被生產或被進口成品中每年每家公司),生產者或者是成品進口商者必須義務性地通報歐洲化學總署。相關通報時間規定如下: 2010年12月1日之前所公告之SVHC,其通報時間不得晚於2011年6月1日。 2010年12月1日當日及之後被納入之SVHC,其通報時間不得晚於該項物質被納入後六個月。 最新公告  REACH FAQ 2.3版 – 於2008/11/06公告,此版新增六個與註冊相關之問題。請連結至http://echa.europa.eu/reach/faq_en.asp。 附錄五及廢棄物之指導綱要草案 – 歐盟執行委員會已完成並公告附錄五、廢棄物及回收物質之指導綱要草案。這兩份文件已經交付給歐洲化學總署作為未來與會員國及利害關係人的合作與開發。 此外,REACH法規中附錄17之危險物質亦將於2009/06/01開始執行。 高關注物質(SVHC)規定REACH法規第33條第

綠色和平組織公布第十版「Guide to Greener Electronics」 NO.42/2008

綠色和平組織公布第十版「Guide to Greener Electronics」 NO.42/2008 自2006年8月第一版電子企業綠色評鑑(Guide to Greener Electronics)以來,綠色和平組織每三個月更新一次評比,並於2008年11月24日發行最新第十版,共評鑑了18家世界知名大廠,產品涵蓋電腦、手機、電視和遊戲機。 評鑑重點此次評鑑延續第八版重點,依據15項準則評鑑各個大廠,內容涵蓋: 產品中是否使用特定的有害物質 2010年12月1日當日及之後被納入之SVHC,其通報時間不得晚於該項物質被納入後六個月。 改進與氣候和能源相關的企業方針及實踐 評鑑排名  Nokia以6.9分蟬聯第一名,Sony Ericsson、Toshiba與Samsung並列第二名,緊追在後的是Fujitsu Siemens與LGE。 Motorola、Microsoft、Dell以及Apple沒有任何對於減少暖化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或時間表。只有Fujitsu、Philips以及Sharp支持2020年前減少30%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而HP和Philips更明確承諾,將減少在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 NO.41/2008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 NO.41/2008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重點內容 禁售任何對象為12歲或以下兒童、含鉛量超過規定的產品,鉛含量上限並分階段限制實施。2009年2月10日起含鉛量上限值為600 ppm,第二階段於2009年8月14日起允許限值改為300 ppm,3年後即2011年8月14日起允許限值改為100 ppm。 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自2009年8月14日起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 調低至 0.009%。 對於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下達永久限令。 對於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以及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實行過渡期限令,直至慢性危

IEC 62321 Ed.1即將正式發行

IEC 62321 Ed.1即將正式發行 NO.37/2008 IEC 111/116/FDIS最終國際標準草案版,歷經兩個月的投票(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日),已於2008年10月14日在其官方網頁公佈通過表決之結果。 111/116/FDIS投票主旨為是否同意發行最終國際標準草案版(FDIS;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為國際標準。投票結果整理如下: 通過準則 結果 投票P-會員:25     贊成P-會員:25 = 100 % >= 67% 通過 總投票數:29 總反對票數:0 = 0 % <= 25% 通過 最終決定     通過 除希臘、以色列、波蘭以及葡萄牙四個國家棄權外皆投贊成票。表決結果為贊成最終國際標準草案版為國際標準,IEC62321 Ed.1此一國際標準即將正式發行,但其出版日期未定。SGS將密切留意相關最新消息,如有任何問題,煩請不吝撥冗來函或來電聯繫本公司客服人員。 SGS為IEC禁用物質檢測專案小組 (IEC/TC 111 WG3) 的成員,除通過

中國RoHS管理目錄制定程序公告

中國RoHS管理目錄制定程序公告 NO.38/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共十六條。目的為客觀、公平、公正地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重點管理目錄,以目錄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其中第五條列出了確定產品進入重點管理目錄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 選擇產量較大,應用廣泛,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威脅、破壞大、對人體健康損害大的產品及材料; (二) 選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被無毒無害物質或低毒低害物質替代技術上已沒有障礙,經濟上可行的產品; (三) 選擇雖無法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替代,卻可以滿足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要求,且滿足限量標準的產品生產在技術上已沒有障礙,經濟上是可行的產品。 (四) 選擇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因污染嚴重而被限制的產品。 (五) 選擇其他應該被列入重點管理目錄管理的產品。 公告中其餘需注意的重點有: 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由電子信息產品商品名稱、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種類及其使用期限組成,並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採取逐批次頒布的方式循序漸進逐步增加。 工

EU REACH:SVHC候選清單最新動態 No.35/2008

EU REACH:SVHC候選清單最新動態 No.35/2008 歐盟化學署(ECHA)執行長 Geert Dancet 於9月17日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危險物質取代研討會(Substitution Conference)中對於「授權程序」做出現況講解,也針對先前釋出的REACH高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清單進行進度說明。Dancet 先生解釋,如果進度與預期一致,日前公布16項SVHC清單將於10月表決。首批清單有四項物質較具爭議性,十月召開之第四次「會員國委員會」(MSC)會議將討論是否納入SVHC清單。 六溴環十二烷(HBCDD)(主要意見來自工業界) 蒽(Anthracene)(主要意見來自工業界) 環十二烷(Cyclododecane)(一會員國及工業界不支持此物質提名) 二甲苯麝香(Musk xylene)(主要意見來自工業界) 什麼是高關注物質(SVHC)依據歐盟新化學品法規(REACH),被納入附錄XIV之 SVHC清單為  符合67/548/EEC指令所列第1或第2類有致癌,誘導突變及生殖毒性 (Carcinog

歐盟危險物質指令第30次修訂 NO.36/2008

歐盟危險物質指令第30次修訂 NO.36/2008 2008年9月15日發行的歐盟官方公報中,委員會公佈2008年8月21日裁定的2008/58/EC指令,並於2008年10月5日開始生效。此為危險物質指令67/548/EEC的第30次修訂,歐盟各會員國必須於2009年6月1日前將該指令轉換為國內法。 2008/58/EC修訂內容2008/58/EC指令,修訂67/548/EEC指令對危險物質之分類、包裝及標示之規範,此乃因部分新物質或現有物質之分類及標示資訊須予以更新。此次附錄I物質清單: 共列入800多種化學物質(近290種致癌、導致基因突變和影響生殖能力的CMR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物質) 新增380個物質 對516個物質的分類與標籤進行修改 刪除了3個物質 刪除附錄I中的Note 6 及其相關資料 其主要內容修訂方向: 例如,苯(benzene)已被列為致突變物質(mutagen)。因此,所有含有苯之物質均應予以區隔分類 含鎳(Nickel)合金產品導致人體過敏的主因為鎳的釋出量,而非合金含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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