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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 歐盟RoHS指令與規範 > 歐盟委員會針對電池2006/66/EC提出新修正 No.17/2008

歐盟委員會針對電池2006/66/EC提出新修正 No.17/2008

  • 2008-06-03

2008年4月17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針對2006年公告的2006/66/EC「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中第6(2)條款提出說明。其內容明確地表示:|

Conteúdo:
2008年9月26日後,不符合指令的電池無法上架 (placed on the Community market)。
2008年9月26日前上架販售的電池,如不符合指令也毋需下架。
2008/12/EC
spacer稍早在3月19日,歐盟官方公報裡刊登了針對2006/66/EC的增修指令2008/12/EC。其內容並無影響指令執行的重大變更,主要為對2006/66/EC
中之部分條文加入更詳細的說明。其中包含要求歐盟成員國管理電池製造商與進口商之註冊登記。
2006/66/EC
spacer指令自2006年9月26日起正式生效。其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根據規定,會員國應於2008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資料來源
美國EIATRACK網站
歐盟2008/12/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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